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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权管理、林地保护】。和林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工作制定林地使用】规划落实《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制定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三)负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注销;!。   (《四)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  (五《)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  (六)依—法调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第《六,条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  《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县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林权?权利人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二)使用前项—。以外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林权权利》人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林,权权:利人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林》权登记由林权权利人!向林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 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造林?协议或者《林木转?让合同?、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林权纠》纷判决书、合—法的继承手续—以及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 :  第十条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审核审—查和:实地审核内容包【括,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树种、面!积或者?。株数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 (三)《无,权属争议; —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限、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一条 经!审,查和实地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将审查、实地—审核结果《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由林权登记!机,关进行复审   经!审查和实地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林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林权登记程序和审查!、实地审《核结果接受林权权】利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到原:林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原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 ?  (二)林地被】依法调整为非林业用!。。地;:   (《。三)其他《依法需?。。要注销的   【。注销登记的由林权登!。。记机关收回林权证存!档,。备查  《 第十五条 林权】证填写?错误或者遗失、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 第十六条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林【权登记档《案并允许公众查询 !  :第十七条《 发:生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林地保】护 :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九条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林地和随—。意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 第二十条 严【禁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  》 (一)在林—地内:搂取枯枝落》叶及:腐殖质;   (】二)在林地内—开,荒种地;  — (三?)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林—、骨灰林以外—的,林地内埋坟   禁!止未经批准在林地】内采矿、采石、取】土   第》二,。十一条? 在商?品林林?地内从事林下中草】药材和山野菜种植】业的坡度《25度以下的—林分内可以》动土做床《并,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在公益林林地—内从:事林下种植》业的不得动土做床】特殊保护的》公益林林地内不得】从事林下种植业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占用   第】。二,十二条 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核、审?批   第二十三条! 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木《所有者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的应当向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的】林,木归林木所》有者所有采伐费【用由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放置有碍林!木,生长和植被恢复的物!质;:占用期满后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征用、!占,用林地的各》种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毁,坏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至1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使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至10元的罚款!毁坏林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毁坏林木《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毁坏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毁坏林—木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   第三!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