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权管理、林》地保护?和,林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工作制】定林地使《用规划落实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制定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三》。。)负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注销;
!(四)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五)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 (六)依法【调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第,。六条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
?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县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林权权利人】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二)使用《前项以外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林权权—利人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林权权利人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林权:登,。记由林权权利—人向林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
》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造】林协议或《者林木转让合同【、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林权纠【纷判决书、合法的】继承手续以》及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十条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审核审查和】实地审?核内容包《括,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树种、面》积或者株数准确;】
: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限、《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一条 ?经,审查和实地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将审查、实!地审核结果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由林权登】记机关进《行复审?
经审查和实地!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林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第十二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林权登记程序【和审查、实地审【。核结果接受林权【权利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到原林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原!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
(二)林】地被依法调整为非林!业用地;《
(三》),。其他依法需要注【销的
《 注销登记》的由:林权登记机》关收:回林权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林权:证填写错误或者遗失!、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六条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林权登【。。记档案?并,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发生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八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林地和随意】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第二十【条 严?禁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
— (一)在林地内!搂取:枯枝落?。叶及腐殖质;—
(二)—在林地内开荒—种地;
—(三)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林、骨灰林以】外的林地《内埋坟?
禁止未经批】准在林地内采—矿、采石《、取土
第【二十一条 在商品林!。林地:内从事林下中草【药材和山野菜种植】业的坡度25—度以:下的林?分,内可以动土》做床并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 在公益林林地内!从,事林下种植业—的不得动土做床【特殊保?护的公益林林—。地内:。。不得:从,事林下种植业—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占用
《。 , 第二十二条 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核、审批
! :第二十三条 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木》所有者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的应当向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的林木归林》木所有者所》有采伐费《用由: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支付
?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放置有碍【林木生长和植—被恢:。。复的物?质;占用期满后【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征用:。、占用林地的—各种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毁坏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至1》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使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至10元的》罚款毁坏林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毁坏林【木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毁!坏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毁坏《林木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
《 , 第三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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