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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权管】理、林地保护和【林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工作制定林地】使用规?划落实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  (?三)负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注销; —  (四《)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  (五)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六)依法】。调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第六条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  【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县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林权》权利人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二)?使用前?项以:外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林权权—利人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 (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林权权利人—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七条《 林权登记由林权】权利人向林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  】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造?林协议或《者林木?转让合同、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林权纠纷判决书、合!。法的继承手续以及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十条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审核审查和》实,地审核内容包—括 :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树种、面积或者株】数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限、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一条 !经审查和实》地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将—审查、实地审核结】果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由林权登记机关进行!复审   经审查】和实:地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林—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第十二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林—。权登记程序和—审查:、实地审核结—果接受林《权权利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到原】林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原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   (二!),林地被依法调—整为非林业用地; !  :(三)其他》依法需要注销的  ! 注:销登记的由林权【登记机关收》回,林权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林权证填】写错误或者》遗失、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六】条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林权登】。记,档案并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发:生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八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林!地和随意《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第【二,十条 严禁》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   (一)【在林地内搂取—枯枝落?叶及腐殖质;  】 (二)在林地内开!荒种:。地;   (三)】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林、骨灰》林以外的林地内埋坟!   ?禁止未经《批准:在林地内采矿、【采石、取《土   第二—十一条 在商—品林林地内从事林下!中草药材《和山野菜种植业【的坡度?25度以下的—林分内可以动—土做床?并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  :在公益林林地内【从事林下种植业的】不得动?土做床特殊保护的公!益林林地内不得从】事林下种植业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占》用   《第二十二条 —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核、审批 —  第二《十三条? 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木:所有者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的应当《向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的林木归林木—所,有者所有采伐费【用由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放?置有碍林《木,生长和植被》恢复的物《质;占用期》。满后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征用、占】用林:地的各种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毁,坏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至10元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使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至10【元,的罚:款毁坏?林,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毁坏?。林木: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毁坏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毁,坏林木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   第三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