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抚顺市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权管理、林地保护!和林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工作制定林地!使用规划《落实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  — 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制定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三)负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注销:;   (》四)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 (五)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六)依?法调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第六条?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县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林权权利人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  (二)使用前项!以外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林!权权利人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林!。权权利人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林,权登记由林权权利人!向林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  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  《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造—林协:议,或者林木转让合同】、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林权纠纷判决书!、合法的继承手续】以及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  第九条 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 :  :第十条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审核审查和—实地:审,核内容包括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树!种、:面积或者《株数准确; —。。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 (三)《无权属争议;—  :。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限、【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  第十一条 经】。审查和实地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将审查、实地审核!结果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由林权登记机关进行!复审   》经审查和实地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林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 第十二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林权登记程序】。和,审查、?实地审?核结果接受林权权利!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到原》林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原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  】 (二)《林地被依法调整为】非林业用地;  】。 (:三)其他依法需要】注销的  》 注:销登记的由》林权登记机关收回】林权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林权证填写错!误或者遗失》、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  第十六条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林权登记》档案并允许公众查询! ,  第十七条 发生!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林地保护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九条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林地!和随意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 第二?十条: 严禁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  : (一)在》林地内搂取》枯枝落叶及腐殖【质;:。 , , (二)在林—地内开?荒种地;   【(三)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林、骨灰—林以外的《林地内埋坟  【 禁:止未经批《准在林地内采矿、】采石:、取土   第二】十一条 在》商品林林地内从【事林下中草药材【和,。山野菜种植业的【坡度2?5度以?下的林分内可—以动土做床并—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在《公,益,林林:地内从事林下种植业!的不得动土做床特殊!保护的公益林林地内!不得从事林下—种植业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占用   第!二十二条 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核、审】批   第二十【三条 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木所有者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的?应当向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的—林,木归林木所》有者:所有采伐费》用由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支!。付  ?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放置有!碍林:木生长和《植被恢复的》物,质;占用期》满后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征用、占用林地!的各:种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毁坏!。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至1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使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至10元的罚款毁坏!林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毁坏》林木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毁坏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毁坏林木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   第三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