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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权管》理、林地保护和林】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工作制定林地使用】规划落实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 【  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制定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 (三)负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注销; !  (四)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五,)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 ,(六)依法调—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第六条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 】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县】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林权权利人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  (二)使用前】项以外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林权权利人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林权权利人【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林:权登记由林权权利人!向,林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 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造林协议【或者林木转让合同】、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林权纠纷!判决书、合法的继承!手续以及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十条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审核审!查和实?地审核内容包—括,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树种、面!积或者株数准确【; :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限、!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 第:十一条? 经审查和实地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将审?查、:。实,地审核结果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由林】权登记机《关,进,行复审  》 经审?查,和实地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林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林权登记程序和】审查:、,实地审核《结,果接受林权》权利人和社》会的监督  — 第十三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到原林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原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 !  (二)林地被依!法调整为非林业用】地;   》(三)其《。他依法?需要注?销的  《 注销?登记的由林权登记】机关收回林》权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林:权,证填写?错误或?者遗失、《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  第十六条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林权?。登记档案并》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发生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八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林地!和随意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第二十—条 严禁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   —(,一)在林地内搂取】枯枝落叶及腐殖质】;   (二)在】林地内?开,荒种地;《。  : ,(三)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林、—骨,灰林以外的林地内埋!坟 :。  禁?止未经批准在林地内!。采矿:、,采石、?取,土,   ?第二十一条 在【商品林林地内从事林!下中草药材》和山野菜种植—业的:坡,度,。25度以《下的林分内可以【动,土做床并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在公益!。林林地内从事林【下种植业的不—。得动土做床》特殊保护的公益林林!地内不?。。。得从事林下种植业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占用  】 第二十二条— 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核、审批 》。  :第二十三《条 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木所有者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的》应当向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采伐《的林木?归,林,木所有者所有采【伐费:。用由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放置有碍林木生!长和植被恢》复的物质;占用期满!后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征用—、,占,用林地的各》种,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毁坏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至1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使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至10【元的罚款毁》坏林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毁坏林?木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毁?坏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毁坏林木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  ! 第三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