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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 》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 , ,日照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星泰 ! ,2015年11月1!5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   ?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者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299年   】  国家级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  》第五条 本市城【乡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 【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 ,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 ,    (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   (《四)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 (五)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树【种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对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第七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在单位或者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养护; !    (》二)生长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的古树名】木由:经营管理单位—养护; 》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及寺庙等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养护;?    》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养护;  !   (六)—生长在农《村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其权属指定专人管护!;   》  (七)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由居—民负:责养护 《    《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应—当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和,。。病虫害防治对—长,势不:良的树?木应当及时进行复壮!更换营养《土、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发现【树木有受《害或者衰弱现—象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力量积极救】治 ?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一)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 ! ,    (二)【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采摘果实、种籽!和叶片;  【  : (四)在树干【上乱刻乱划、钉钉】、缠绕?绳索;   【  :(五)用树》。木作支?撑物;     !。(六)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五米范围内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修《建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筑;   】  :(七)?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条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征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或者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损毁和移》植古树名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09年2!月2: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