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 :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 《。(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
(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
,。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 (七)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五,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八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