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  (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 ,   ? ,(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   ?  :(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 (八?)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 第三十二条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  :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 ,。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  : ,(七)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   《。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 第三十五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八【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