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1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三)?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五)工》。程造:价信息;
(六!)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办法《;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项目、定【额,单价:表、:工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
—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查【整理有关《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劳务等方!面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为工程》造价活动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参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企业【施工定额
【企业施工《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审,核确定后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阿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一:经批:准或者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第十二》条, ,应用于本省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所,使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但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
第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造价《计价依?据协商确《。。定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计价依—据并: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一)建设工【程排污费;
】(,二)社?会保障?费;
《 (三)住房公积】金;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取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第二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或者?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将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计价:依据接受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进行审计或者!财政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审计或【者,审查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未采用的;】
: (二)两种计价】方式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的;
》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备案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的;!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