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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1:。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 (三)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造价信息!;   (六)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办法;  —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项目—、定额单价表、【。工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查整理有关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劳务等方面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为工》程造价活动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参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企业施?工定额   企【业,施工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审:核确定后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阿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 :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一经批》准,。或者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二!。条 应用于本省【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所使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但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   】第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造价计!价依据协商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计价依据!。并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一)建?设工程排污费; 】。  (?二)社会保障费【;   (三)住房!公积金;  —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取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第二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或者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将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计:价依据接受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  : 第二?。十九条? 进:行审计或者财政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审计或者审【。查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两!种计价方式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的》;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备案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的;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 ,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