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1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 (三)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造价信息》;
《(六)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办?法;:
: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项目》、,定额:单,价表:、工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查整理有关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劳务】等方面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为工:。程造价活动》提供参考
—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参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企业施工》。定额
企业施】工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审核?。确定后?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阿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
【。。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一经批准或者!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第十二条 】应用于本省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所使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但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
《 第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造价计价!依,据协商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计价依【据并: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一)建设工程!排污费;《。
: (二)社会保障费!;
《(三)住房公积金;!
: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或【。者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将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
: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计价【依据接受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
第二十九条 !进行审计或者财政】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审计或《者审查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两种计价【方式: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的;
【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的;
《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