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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1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三)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造价信【息;   (六)】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办法《;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项目:、定额单价表、工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查整理有关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劳务等?方面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为工《程造价活动》提供参考 》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参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企业施!工定:额   企》业,施工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审核确】定后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阿—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一经】批准或?者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第十》二条 应用于本省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所,使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但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 !   第《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造价计价依据协】商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计价依据并—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建【设,工程:排污费;  — (二)社会保障】费;   (三【)住房公积金—;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  :(六)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取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第二》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或者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将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 :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 ,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计价依据接受—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进行审计或—。者,财政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审】计,或者审查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未,采用的;  — (二)两》种计价方式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的】;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备—案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  】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