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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1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三)】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造》价信息;《   (六)—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办?法;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项目、定额单【价表、?工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查整理有关!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劳务《等方面?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为工程造价活动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参,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企业!施工定额 》  企?。业施工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审核确定【后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阿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一经批准或者】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二!条 应用于本—省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所,使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但》。。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   第!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造价计价依据!协商确定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计—。价,依,据并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一)建设工程!排污费;   (】二)社会保障费【;   (三—)住房公积金;【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  (?六)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取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第二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或者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将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计价依据接—受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进行审?。。计或者财政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审,计或者审查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未】采用的;  — (二)两种—计价方式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的; —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备案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