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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1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 (三)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五)工程造价信【息;   》(六)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办法;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项目:、定额?单价:。表、工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  《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查整理有关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劳务等【方面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为工程《造价活动《提供参考 — ,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参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企:业施工定额   企!业施工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审核确?定后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阿?。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一经批准或者!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  第十二》条 应用于本—省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所使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但》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  【 第: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造】价,计价依据协商确定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计:价依据并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建!设工程排污费;【  : (:二)社会保障费; !  (三)住房【。公积金;《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或!者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将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计价依《。。据接受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进行审—计或者财政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审计或【者审查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未采用的】; : , (二)两种计价方!式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的?。;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备案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的;—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