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1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三)【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五)工—程造价信息;
】 (六?)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办法《;,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项目、定额单价表】。。、工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查整理有关】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劳务等方面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为工程】造价活动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参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企业施—工定额
企【业施工?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审核确定—后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阿级财政部门审】查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一经批准或】者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 第十二》条 :应用于本《省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所使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但—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
—第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造价计价—。。依据协商《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计价依》据并: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一)《建设:工程排污费》;,
(二)社【会,保障费;《
: (三)《住房公积金;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取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 第二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或者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将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计价依—。据,接,受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
第二十九条 !进行审计或者财政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审计或者!审查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未采用的;
】 (?二)两?种计价方式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的;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的;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
!。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