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环,保、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
?。 ,第三条 《市、县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四条: 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应当《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由财政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削减】或者暂停拨付
】 第五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和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放进行实时监—控
: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设施因维【护、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事先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地政府公开通报!并责令于1》。5日内整改完毕;】。污水处理厂》逾期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年内停止审批其所】在地市或者县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超出建设期限3个月!不交付使用》的;
(二)】。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而不组织运行的】;
(三)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擅自停止运行【的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设立运行】记录和?台帐:。的,处1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的处3?万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处5万元罚【款,;
(四—)排水?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
!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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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