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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 环:保、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县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  :第四:条 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应》当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由财政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削!减或者?暂停拨付   第!五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和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放进行实时监控【 ,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设施因维护、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事先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地政府公【开通报并责令于1】5日内整改完—毕;污水处》。理,厂逾期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年内停止审批其所!在地市或者县—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一,)超出建设期限3个!月不交付使用的【;, ,。  (二)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而不组》织运行的;   (!三)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擅自停?止运行的 —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设立运行》记录和台帐的处1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的【处3万元罚款; 】。  (三)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处5万元罚款!;   (四—)排水?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  】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