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20》09年3《。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29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定期—。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通报给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编制【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综】合分析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审,查部门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 建设《单位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或者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说明后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验、检测收集有关!数,据形成自查报告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以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书面材料包【括,。
,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
【(四)其他》应当备查的材料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由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的;《
: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报批手续经依法处!罚后仍继续施工【或者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同】级政府依法终止【建设或者关闭
【。。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审《。查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就进行总》体验收的;
— (三《)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工—业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审:查,。验收办法(辽—政办发〔1》98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