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2,9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定期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通报?给,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编制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综合分析】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审查》部门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或者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说明后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验、检测收集有】关数据形《成自查?报告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以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书面材料包括
】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
(》四)其他应当备查】的材料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由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 ,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报批手续》。经,依法处罚后仍继续】施,工或者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同级政府依法终】止,建设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审查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就进】行总:体,验收的;
— (三)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工业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审查验!收,办法:(辽政办发〔19】8,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