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29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定》期,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通报给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 ,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编制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综合分《析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审:查部门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或者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说明后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查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 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验】、检测收集》有关数据形成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以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书面材料包括
】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
(《四)其他应当备查的!材料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由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的;
《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报批手续经依法】处罚后?仍继续施工或者【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同级政!府,依法终止建设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审—查的;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就进《行总:体,验收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工—业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审查:验收办法(辽政【。办发〔198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