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2009年3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29《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定期?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通报给【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编制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综合分析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审!查部门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或《者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说明后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查: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验、》检测收集有关—数据形?成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以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书面材料包括
【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
(四)其他应!当备查的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由,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 ,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的;】
: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报批手续【经依法处罚》后仍继续施工或【者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同?级政府依法终止建设!或者关闭
—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审查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就进?行总体验收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工业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审查验收办法(辽政!办,发〔198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