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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2009年》3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29: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定期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通报给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编制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综合《分析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审查部门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 建设单位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或者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说明!后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查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验、检测收】集有关数据形成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以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书:。面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 —  (四)其他应当!备查的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由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报批手续经依法处】罚后仍继续施工【或者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同级政府依】法终止建《设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审查的;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就进?行总体验收的;【  :。。 (三)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工】业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审查验?收办法(辽政办发】〔1:。9,8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