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2?009年3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29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定期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通,报给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编制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综】合分析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审—查部门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或者》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说明【。。后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查
》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验》、检测收集有—关数据形成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以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书面材料包括【
: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
】(四)?其他应当备查的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由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报批手《。续,经依法处罚后仍继续!施工或者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同级政?府依法终止》建设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审查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就进行《总体验收《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工业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审查验收办法—(辽政办《发〔198》。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