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20《。09年?3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29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定》期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通报给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编制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综合!分析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审查:部门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或者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说明:后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验、检!测,。。收,集有:。关数:据形成?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以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书面材料包!括
: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
(四—)其他应当备查的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由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的;
—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报批手续经》依法处罚后仍继【续,施工:或者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同级政府依法终】止建设?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审查的;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就《进行总体《验收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工!业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审查验【收办法(辽政办【发〔:198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