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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20?09:年3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29!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定期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通报给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编制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综合—分析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审查部》门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 建设?单位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或者: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说明后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验、《检测收集有》。关数据形成》自查报告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以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书面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  】。 (四)其他应当备!查的: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由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 ,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报批手续经【依法处?罚后仍?继续施工或者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同级政府—依法终止建设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审查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就进行总体【验收: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工业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审查验收办法(辽政!办发〔1《。98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