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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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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等?级要求的《;
《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
《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 (四)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 ? (五)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报告造成!粮食陈化、霉—变,的;
》 , :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 , (》七)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 : (八)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 《 (?九)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依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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