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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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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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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等,级,要求的;
!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
? :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 , (四)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 (五?。)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报告造成】粮食:陈化、?。霉变的;
】 : ,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 , : , (七)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 ? : (:八)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 (九)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依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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