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等级要求的;】
,
? ?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
!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 —(四:)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 , (五)《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报告造成粮】食陈化、霉变的【;
《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 (【七,)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 (八)】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 , , (九)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依》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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