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5号》),修正,2017【年11月1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1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 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政】府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 第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 第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中—介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   第》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四条 高!危行:业生产单位自行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 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有:关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二】十一条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  第二十二条 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八—)应急救援启动【程,序,;  ? (九)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调用;—   (十一—)经费保《障等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有关物【。件,的必须作《出标志和《书面记录清理—事,故现场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 第二十《六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人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检查不力《的;   (二【)未: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重大安全事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四)阻碍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 —。  (五)阻扰【或者: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审批安全《生,产事项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的;》 ,  :(三)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行政许可的!。;   《(四)阻碍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 ?。  (五)阻扰或者!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