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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5号【)修正,《2017年1—1月1?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1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 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政府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第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中!。介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 —  第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同意  —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四条】 高危行业生产单】位自行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 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有关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 第二十《一条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 第二十《二条 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 ,(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八【)应急?救,援,启动程序; —  (九)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调用】;   (十—一)经费保障等【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有关物件【的必须作出标志【和书面记录清理事故!现场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第二十六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人《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检查:不力的?;  ? (二)未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重大安全事—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  (四)阻碍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  ? (五)《阻,扰,或者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  第二十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审批安全生【产事项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的; 《  (三)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行政许可的【;  ? (四?)阻碍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  《 (五?)阻扰或者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