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5号【)修正?,,2017《年,11月?1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1号《)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 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政府《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第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 (一)重大火【灾事故; 》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中介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  — 第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第?十四:条, 高危行业生产单位!自行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有关!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二十一条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 (八)应急救援启!。。动程序;   【(,九)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调用—;   (十一【)经费保障等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有关物件《的必须作《出标志?和书面记录清理【事故现场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  第二《十六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人,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检《查不力的《;   (二)未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重大安《全事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四)阻!碍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   (五【)阻扰或者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审批【安全生?产,事项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的!;  ? (三?)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行政许可【的;   (—四):阻碍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   (《。。五)阻扰或者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 ,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