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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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政发[》。20:16]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
?。 , 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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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区域】。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管】委会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市区事权划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配套费和燃气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义,务教育等
》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单位)使用供—热设施配套费用于】从热源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水《源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或者水源【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建设(不包含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或者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建设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专项配套费》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其中从?热源:至规划红线外3【。。8元从规划红—线,至楼宇外32元【);供水《设施配套《费非住宅《项目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其中从水【源至规划红》线外10元从规【划红线?至分户计量》装置前10元);排!水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用于红?线,外,排水:管网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居民用《户按2400—元/:户征:收非居民用户—按照:3,50:元/立方米/日的标!准征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缴纳
!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
: :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等校!舍建设?项,目;
》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建,设项目;
【 (三)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
(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五)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建设项目
【。 :。 , 工业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应当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的项目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减缴或者免缴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照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按规定缴费【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费使用
— 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编!。制项目使用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配《套费收取《情况按相关》规定拨付专项配套】费
?第十五条《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配套费—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莒县、【五莲县、《岚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
附件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
《
》
—
! 配?套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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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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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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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
! : 套
! ,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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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桥
》 :。 96】
,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路灯、桥—梁等
?。
! : :
【 : 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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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环卫设施
【
》
》。
! ? 绿化
—
? 》 10
—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绿化
《
】
】
: — 中:。小学
【 16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校舍建设
】。 ?
? :
! ? :小,计
》 —。128
【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
! : 《。。专
】 项
!
,。 《 》 配
?
?。 套!
,
: 《 : 费
— 】供热
【 ? 38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3,2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 规划!红线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供水
! — ,10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管网
【 ?
: ?
! 1》0,
,
,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住,宅项目规划红线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非:住,宅项目只收取—红线外部《分红线?。内,不收取)
!
》 ? ,
【 , 排》水
】 20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
【
— ?
,
《 《 小计?。
》 11【0
】 建筑面积
】
: , , 】 元/平方米—
? 【供热、供水、排【水配套?费合计110元
! ?
》
】 : 燃气】
》。。 24【00
《 》 每户
【 , !。 元/户
! : 居民用【户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
《。
》
《 : ?
《 ? 350
! ? , 元/立【方,米/日
】 : 非居民用【户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
【。
《。 ?
? 》。
: 【 合计
【。 238!
《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 《 ? 居民用户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8元收取—(非:居民用户项目2【。2,8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按居民用户每户2!400元、非居民用!户,。按设计用量35【0元/?立方:米/日收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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