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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 日政发《。[2016]5号 !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 ,   ?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 20?。16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区!域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管委—会,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市》区事权划《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配套费!和燃气设《。施配套?费 : ,第五条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义务教】育等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单位)使用供热!设施配套费用—于从热源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水,源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或者!水源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建设(不包含—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或者?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建设》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 ,   ?专项配套《费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其中从热源!至规划红线外38】元从规划红线至【楼宇外32元—),。;供水设施配套费】非住:宅项目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其中:从水源?至规划红线外10】元从规划红线至分户!计量装置前1—0元);《排水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用于红线《外排水管网》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居民用户按!2400元/—户征收非《居民用户按照35】0元/立方米/日的!标准征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缴纳   】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等校》舍建设项目;  ! ,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建,设项目; 》  :   (三)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    《(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建设项!目     工】。业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应当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的项!目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对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减缴《或者免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照!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按规定缴【费,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费使用  【   ?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编制项目使》。用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配套费收取】情况:按相关规定拨付【专项配套《费 ?第十五条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配套费《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莒县、五】莲县、岚《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 【。 : : 》 : : 【。 配套项《目 《 ? 标》。准 !。 使用范围 】。。 【 , 》 , , 【 :  ? , : 【 综?。。 , 】 ?合 《。 》 配 】。 】 套 》 —。 费 【 ? 路桥 ! 》 96《 ,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路灯、桥《梁等: — 》 】 》 :环卫 — ? 6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环卫设施 】 : 》 — 《 《 绿化 》 : 10】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绿化 】 ? 》 ! : : :中小学? ! 16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校舍建设 ! 》 , , : ? ? 小【。计 【。 《128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 》。 】 ? ? 专 《 》 《 , ?项 ! , 配 【 【。 :套 》 《 , 费《 : 《。 : 供热 】 38】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 《 32《。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规划红》线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供水 】 1》0, 》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管网 — 》 : , — : 】 10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住宅】项目规划红线—。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非住》宅项目只收取红线】外部分?红线内不《收取) — : 【。 《 : 》 排水 — , : 》 20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 ! : — 】 小计 】 》 《11:0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供,热,、供水?、,排水配套费合计1】10元 《 《 ! 》 燃】气 !。 2?400 ! , , , 每户 — — 元/户】 》 居民用】户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 【 【 ? 》 35【0, , 《。 《 元/立方》米,/日 【 《 非居民《用户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 《 ?。 : ! —。 : 合计 》 》 23》8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居民用—户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8元收【取(非居民用户项】目228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按!居民用户每户—2400元》。、非居民用户按设计!用量:350?元/立方米/日收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