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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日政发】[2016]5号
!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 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 :201?6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区域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管委会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 市区事权划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 :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配套费和】。燃,气,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义务【教,育,等,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单位)使!用供:热,设施配套费》用,于从热源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水源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或:。者水源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建设《。(不包含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或,者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建】设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 , : ,专项配套费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其中从热!源至规划《红线外38元—从规划红线至楼宇外!。32元)《;供水设施配套费】非,住宅:项目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其中从水源至规【划红线外10元从】规划红?线至分户计》量装置?前10元);—排水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用于红线外排【水管网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居,民用户按24—00元/户》征收非居民用—。户按照350—。元,/立:方米/日的标准征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缴纳
【 :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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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等校舍?建设:项目;?
: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建设项目《;
【(三)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 ,(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建设项目
【
》工业: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应当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的项目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减缴:或者免缴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照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按》规,定缴费?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费使用
【
, 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编制项目使用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配套费收取情—况按相关规》定拨:付专项配套费
【
第十五条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配套!费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莒县、五莲县、岚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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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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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项目
《
《 标准【
? : 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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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综
— 》 合
— ? : 配
【 : ?。 套
! 【 费
! : 路桥
》
!96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路灯、《桥梁等
》。 ? :
】。
《 环卫!
】 6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环《卫设施?。
,
: ?
《 《
《 ?。 绿化【
! 10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绿化
》
: ?
】
】 ?。 中小学
》
!。16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校舍《建设
》 :
!
》 小】计,
!。 12?。8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
!
【 专—。
《 【 项
】 配!。
,
》 —套
:
: 【 费
! 供热—
?。 , 38】
? —。 建:筑,面积
《 , ,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3—2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规《划红线?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供水】
【 10
—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管网
—
】
—
《 : 1—0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住宅项目规—划红线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非住!宅项目只收取红线】外部:分红线内不收取)
!
》。
!
? — 排水
! ?。 20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
?
【。
! 》 ?小计
《 — :110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供热、供】水,、排水配套费—合,计110元
】 ?
【
【 燃【气
:
— : 2400》
! 每户?
: : , 》 元》/户
! 居民用—户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
!。
—
《 3!5,。。0
! 元?/立方米/日
! , 《 非居民用—户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
!。 ? ,
: —
: , ? 合》计
】 23》8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居民用户【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8》元收:取,。(非:居民用户项目2【28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按居》民用户每户2—400元、》非居:民用户按设计用量3!50元/立方—米/日收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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