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日政发[2016】]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 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 2016—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区域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管委会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 市区事权划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
?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配套费和燃气设施】配套费
《
,第五条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义—务教育等
》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单位)使用》供热设施配》。套,费用于从热源—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水源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或者水源!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建设(?不包含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或者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建设》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专!项配套费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其中!从热源至规划—红线外38元—从规划红《线至楼宇外》32:元);?供水设施配套—费非住宅项目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其中从水源至规【划红线外1》。0元:从,规划红?线至分户计量装【置,。前10元《);排水《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用于红线外】排水管网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居》民用户按2400元!/户征收非居—民用户按照350】元/:立,方米/日《的,标准征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缴纳
】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等校舍!建设项目;
【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建设项】目;
】(三)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 (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建设项目
【
工业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应】。当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的项目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减缴或者《免缴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照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按规》定缴费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费使用
— 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编,制项目使用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配套费!收取:情况按相《关规定拨付专项配】套费
第十五条】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配《套费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第十七条 —莒县、五《莲县、岚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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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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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项目
】 标准
! ? 使—用范围?
【
】
:
【
— 【 综
】 》 合
—
》 《。 配
》 : 套!
《 】费
》 路【桥
【 , 96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路【灯、桥梁等
! 《
?
【 — , 环卫
】 6—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环卫》设施
!
:
】
】 绿化
— , 《 10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绿化
【。。 《 ,
!
!中小学
《
, 1!6,
》。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校舍!建设
!。。。
!
! ,小计
》 , —128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
,
【
】 专
《
, 】 《项
? — 配
【 ? ? 套
—
》 , 费
】 供!热
《 : 38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 32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 规划红线—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 ,供水
?
? 》 10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管网【
,。
!
】 : 10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住宅项目—规划红线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非住宅项目只收】取红线外部分—红线内不收取)【
》
【 ?
:
》 排水
】 》 20
】。 《 建筑面积
! ,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
》
】 》
— 小计
】 ? : 1《10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供热、供水!、排水配套费合计】110元
— 《
?。。
?
! 》燃气
【 , 2》40:0
》 —每户
【 ? 元/户!
! 居民用户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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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50《
: — 元?/立方米《/日
》 非】居民用户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
—
】
! : 合计
!
, 】。2,。38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 居民?用户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8元收取(非居【民用:户项目22》8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按居民】用,户每户2400【元、非居民用—户按设计用量3【50元?/,立方米?/,日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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