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日政?发[2016]【。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 《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区域—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管委—。会,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市区事权划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配套费和燃!气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义务教育等
【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单位)使用供】热设:施,配套费用于》从热源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水源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或者:水源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建设(不包含【。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或者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建设
!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 专项配套】。费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其:中从热?源至规?划,红线外?38:元从规?划红线至楼宇外32!。元);供《水设施配套费非【。住宅项目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其中从水源!至规划红线外10元!从规划?红,。线至分户计量装置】前,10元);排水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用于红线外排水!管网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居》民用户按《2400《元/户?征收:非居民用户按照【。350元/》立方米/日的标准】征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缴纳
【
《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等校《舍建设项目;—
?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建设!项目;?
,
(三【)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
《 (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五)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建:设项目?
? 工业》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应当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的项】目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减》缴,。或者:免缴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照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按规!定缴费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费使?用
《 , 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编制项?目使用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配套《。费收取情《。况按相关规定拨付专!项,配套费
第十五条!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配套费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莒县、五莲县—、岚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
附《。件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
《
》
?
! , 配套项】目
》 《。 标准
】 : :。 使用范围
! ?
》 :
—
!
【 —综
!。 合
【 : — , 配
?
? : : 套》
【 费
】 ? 路桥【
】 96《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路灯、桥—梁等:
》 :。
? 《
》 — 环卫
【 》 6
【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环卫设施【
!
】
:。 , : : 绿化
— :。 《 10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绿化
】。 :
《 :。
《
— 中《小学
【 ? 1?6
: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校舍建设
【
—
【
《 ? 小计
! —128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
! , 《 专
】 】 项
— !配
— 【。套
? , ? : 费
—
【 供热
】 —38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3—2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规划红线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 供水
!。 《 : 10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管网
!
【
, 》
:
【 :1,0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住宅项目规划红线】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非住宅项目只!收取红?线外部分《红线内不收取—)
《
】
! 《。 排水
】 2【0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
》 : ?
? 》。
! 小计《
【 110
【。
》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供热、供水、排水】配套费合计》110元
— 《
《 ? :
【 《燃气
】 2400】
《 : 每》户
? 【 , 元/—户
:
【 居民用户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
》
》
】
】 350《
?。。 》 元/立方—米/日
《。
!非居民用户》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
! :
【 :
! 合计
! 238】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居,民用户?。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8元》收取(非《居民用户项目22】8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按居【民用户?每户2400元、】非居民用户按设计】用量350》元/立?方,米/:日收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