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日政发—。[2:。016]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 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区域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管委会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 市区事权划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配套费】和,燃,。气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义务教—育等
【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单位)?使用供热设施—配,套费:用于从热源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水源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或】者水源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建—设,(不包含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或者】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建设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 专项配套费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其中《从热源至规划—红线外?。38元从规划红【线至楼宇外32元)!。。;供水设施配套费非!住宅项?目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其中从水源!至规划红《线,外10元从规—。。划,红线至分户》。计量装置前10【元);?排水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用:于红:线外排水《管网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居民用户按—2400元/户【征收非居民》用户按照350【元/立?方米/日的标准【征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等】校舍建设项目;
!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建设项目;
! (三)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 ? (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五?)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建设项目
【 工业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应当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的:。项目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对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减缴或者免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照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按,规,定缴费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费使用
! 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编制项目使用【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配套费收【取情况按相关规【定,拨付专?项,配套费
第—十,五条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配套费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莒县、五莲县】、,。岚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
附件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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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配《套项目
《
!标准
》 , —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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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综
】 合!
— —配
《 , : 《 套
】 》 , 费
【 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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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路灯、桥梁【等
》 ,
】
! 环卫
! 》 6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环卫设施
【 《
》
【 , , 绿化】
【 10
!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绿化
!
【 《
! 中小?学
】 16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校舍建设
!
—
, ,
—
: : 小计【
?。 , 128!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 , :
—。 专
】 【 ? 项
》 — 《配
— — 套
—。 费!
【。 , 供热
! , 38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32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 :规划红线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 供水
【。。 【 10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管网
— ?
》 —
— ,。 10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 : 住宅项目规划红线!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非住宅【。项目:只收取红线外部【分红线内《不收:取)
—
【
】 —。 排:水
》 20
!
,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
? , ? :
: ?
! , 小计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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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供,热、:。供水、排水配套费合!计110《。。元
《
【 —
】 :燃气
》 — 240《0
【 : 每户
【。 :。。 !元/户
《。
》 : :居民用户《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
【
—
《
】。 ,350
《
【 , 元/?立方米/《日
? , ,。 ? 非《居民用户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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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238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居—民用户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8元!收取(非居民用户项!目228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按居民用户【每户2400元【、非:居民用户按设计用量!35:0元/立方米/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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