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日,政,发[:2016《]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 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区《域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管委会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市区事权划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 :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配套!费和燃?气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义,务教育等
》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单位】)使用供《热设施配套》费用于从《热,源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水源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或者水源—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建设(!不包含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或?者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建设—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专项】配套费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其中从热》源至规划《红线外38元从【规划红?线,至,楼宇外32元);】供水设施配套费【非住宅项目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其中从水源至【规划红线外1—0元从规划》红,线至分户计量装置】。前10元);排水】。。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用于红线外排—水,管网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居民用!。。户按240》0元/?户征收非《居民用户按》照350《元/立方米》/日的标准》征收
?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等】。校舍建?设,项目;
—。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建《设项目;
】 :(三)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建!设项目
》 工业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应当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的项目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减缴或》者免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照》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按规定缴费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费使《用
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编制项目使【用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配套费【收取情况按相—关规定拨付专项【配套费
《
第十五条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配套费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莒:县、五莲县、岚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
附件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
—
—
! 》 配套项目
! 》 标:准
《 《 使用》范围:
: : ?
—
】
】 — 》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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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 , 配
!
】 套
】 《 ? 费:
,
】 ,路桥
》 【96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路灯、桥梁等
】
》
【 :
— 《 环卫
【 6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环卫设施
【 : ?
— ?
《 绿【。化,
》 : 1《0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绿【化
:
, —
【。
】 中小学—
》 《。 16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校舍建》设
》
】
》
— 小计
【 , — 128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
】
,
《 专—
,
: — 》项
! 配
—
】 套
【 , : —费
? 《。 《供热
?。
,。 —。。 38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32《
,
,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 《 规划红线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
? 供水
!
】 10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管网】
】
:
! , 10】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 住宅项目规划红线!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非住宅项目只【收,取红:线外部?分,红,线内不收取)
!
【 —
— 排水
【
? , 20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
!
?。 ,
】。 》 小计《
《。 —110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供?。热、:供,水、:排,水配:套费合计11—0,元
—
】 ?
《 : 燃气—
【 2《400
】 每户【
】 —元/户
《
《。 居—民用户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
?
【 :
》
《 350】
》 : 元/立方米】。/日
》 非】居民用?户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
】
,
—
《 》 合计《
? 《 , 238
—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 ?居民用户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8元收取(非【居民用?户项目228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按居民用】户每户2《400元、非居【。。民,用户按设计》。用,量350元》/立方米/日收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