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日政发—[20?16]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 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 2016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区域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管委会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 , 市区事》权划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配套费和燃气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义务教育等
!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单位)?使用供热设施配套费!用,于从热?源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水源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或【者水源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建设(不包含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或者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建设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 专项配套【费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其》中从热源至规划【红线外38元从规】划红线至楼宇外【32元);供水【设施:配套费非住宅项目】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其中从】水源至规划红线外】10:元从规?划红:线至:分户:计量装置《前10元《);排水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用:于红线外排水—管网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居民用户按2—40:0元:/户征收非居民【用户按照350【元/立?方,米/日的标准—征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 ,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等校舍建设!。项目;
【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建设项目【;
【(三)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 (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建设—项目
》 工业》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应:当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的项目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对—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减缴或者免!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照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按规定缴费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费》使用
》 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编【制项目?使用: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配!套费收取情况按相】关规定拨付专项配】套费:
第十五》条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配,套费: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
第:十六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莒县、五莲县、】岚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
! , :
? 【配套项目《
》 标—。准
《 , ? 使用范围
! 》
】
】
】 》 ? 综
》 , : 合】
— , : 配
【 【 套
》 ! 费
— : 路》桥
—。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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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路灯、桥梁!等
【 :
—
— : 环卫—
,
《 6—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环】卫设施
《
,
! :
! 绿化
【
— 10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绿化
】
《 :
】 中【小学
《。 《 ?。 16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校—舍建设
!
—
! 小计【
】 12《8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
?
—
》 ? ,。。 专
】 】 项
— ? ? 配
《
: 》 套》。
? , 【 费
》 , —供热
》。 38!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3—2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 ,。。规划:红线: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供水
【 10!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管网
!
《
—
? 】10
—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住宅项?目规划红线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非住宅项目只收取!红线外部分红—线内不收取)
【
, 》
—
【 》 ,排水
?
, — , 20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
】。
?
】
? ? 小计
【 《 110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 供【热、供水、排—水配:套费:合计110元
【
【
!。
》 燃气
【
? 24】00
《 , ? : 每户
》
, — 》。 元/户
! 》。居民用户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
】 —
?。
—。
!350
】 ? 元/立方—米/日
》 , — 非居民用户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
【
—。
—
! ? 合计
! : 238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 居民用户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8元收取(非居【民用户项《目,228?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按居》民用户每户240】0元、非居民—用户按设计用量【350?元/立方米》/日收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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