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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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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政发[20【16]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
: 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区域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管委《会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市区事权《划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
《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配套费和燃气设施】配套费
《
第五条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义务教育等
!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单位)使用供热设施!配套:。费用于从《热源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水源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或者水源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建设】(不包含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或?。者,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建设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 专项配套费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其中从热【源至:。规,划红线外38元【从规划?红,。线至楼宇外32元)!;供水设施配套【费非住宅《项目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其中从水源》。至规划红线》外10?元,从规划红线》至分户计量》装置前10元)【;排:水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用于红线外【排水管网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居民》用户按?2400元/户征】收非:居民用户按照—35:0元/立《方米:。/,日,的,标准征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
?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等校舍?建设项目;
! ,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建:设项目;
》
(三)】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 (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五【)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建设】项目
》 工业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应当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的项目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减缴或者免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照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按规定缴【费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费使用》
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编制》项目使?用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配?套费收取情况按相关!规,。定拨付专《。项配套费
第十五!条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配套费》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
第十?六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莒县、》五莲县、岚》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
】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
—
】 :
? 【配套:项,目
?。 ? ? 标准
—。 】使用范围
【 》
!
—
【 ! 综
《
? ? 合
! ? ? 配
》
【 套》
—。 》 费
】 ? 路桥?
,
: : : 96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路:。灯、桥?梁等
【 ?
】
? ? 环卫
】 【 6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环卫设《施
:
, —
,
》
【 》绿化
》 ? 10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绿化
】
》。 《
! , 中小学
】 ? : ,16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校舍:建设:
《
! :
《 《 小计
】 , 1【28: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
】
《 —专
?。 ,。 ! , 项
?
— 配
】 ! 套
》 : 【费
— 供热
! — , 38?
: :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32
?
: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 , 规划红!线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供水
】
: :。 ? 10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管!网
》 ?。
:
—
》 10】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住宅!项目:规划红线《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非住?宅项目?只,。收取:红线:外部分红线内不【收,取,)
【
— ?。
】 排水
! —20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
—
!
》
!小计
【。 11【。0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供!热、供水、排—水配套?费合计110元
】
《
》
! 《 燃《。气
:
【 2400—
! 每:户
》 : — 元/户
! 《 居民《用户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
】
: 》
】 3《50
— 元/立!方米:/日
! 非居》民,用,户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
《
》
【。
《 合计】
【 ,。 238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居—民用:户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8:元收取(非》居民用户项目—228?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按居!民用户每户》2400元、非【居民用户按设计【用量:35:0元/立方》米/日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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