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日政发[—2016《]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
: 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区域—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管?委,会,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 ? 市区事权划—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 ,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配套费和燃气!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义务教】育等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单】位)使用供热设施配!套费用于从热源【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水源!。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或者《水源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建设(不包含!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或者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建设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
? , 专项配《套费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其中从热源至规!划红线外38—元从规划红》线至楼?。宇外3?2元)?;供水设施配—套费非住宅项—目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其中从水【源至规划《红线外1《0元:从规划红线至分【户计量装置前10】元);排水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用》于红:线外排水管》网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居民用户按24!00元/户征收非】。居民用户按照350!元/立方米/日的标!准征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缴纳
《
, ?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等校舍建设项!目;
【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建设项目【;,
《 (三)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 (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五》)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建设项目【
—工业: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应当: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的:项目: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减缴或】者免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照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按?规定:缴费: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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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费—。。使用
《 《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编制项目使用—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配套费收】取情况按相关规【定拨:付,专项配套费
第】十五条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配套费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第十七条》 ,莒县、?五莲县、岚》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
: ,
《
】 ?
!。 配套项《目,
《 标准
!
:。 《 使《用范:围
—
! :
—
—
— — 综
— — 合
《
【。 ? 配
《 — 套
】。 : 费】
【 路桥
—
【 9?6
: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路灯、桥梁等
】
—
》
【 , 环卫
!
:。。 — 6
】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环卫》设施
!
》。
— — , 绿化
》。 1!0
》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绿化【
】
【
《 》 , 中小学
【 16!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校舍建设
—
!。 , ?
】 小计
—
《 《 128
》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
—
! 专
】 【 》项,
【 配
【
, 》 ?。 套
》 : 《。。。 , 费
》
!供热
— : 《38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 32
—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 规划红线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 供水
【
? —10: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管网
》
》
】。
》 1】0,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住宅项目》规划红线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非住宅项目只【收取红线《外部分红《线内不收取)
】 ? :
?
】 】排水
】 ?。 20
》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
【
【。 , ,。
【 ?小计
》 ? 110【
【 ?建筑面积
【 , : : 《 :元/平方《米,
【 供《热、供水、排水配套!费合计?110元
】
】
! , : :燃气
》 《 2400【
: 】每户
?
:。 《 》 , 元/户
【 ?。 ? 居:民用:户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
】 ,
!。
《 350!
: , 元】/立:方,米/日
【 : ?。 ,非居民?用户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
】。
?
】
】 合计
! 238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居?民,用户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8:元收取(非居—民,用户项?目228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按】居民用户每户240!0元、非《居民用?户按设计用量35】。0元/立方米—/日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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