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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日政?发[201》6]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    《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 2016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区域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管委会—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市区事!。权划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配套费《和燃气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义务教《育等   —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单位)使—用供热设施配套【费用于从热源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水源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或者》水源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建—设(不包《含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或》者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建设【。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专项配套费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其中从热源至【规划红线外38【元从规划红》线至楼宇《外32元);供水设!施配套?。费非住?。宅项目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其中从水—。。源至规划红线外1】0元从规划红线【。至分户计量装—置前10《元);排水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用于红线《外排水管网》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居民:。用户按240—0元/户征》收非居民用户—按照350元/【立方:米/日的标准征收 !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缴纳 【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等校舍建设项!目;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建设!项目;?   《  (三)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    (》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五:)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建!设项目   【  工业《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应当【。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的项目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减缴或者免缴—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照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按规定缴费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费使用  !   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编制项目使用【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配套费收《取情况?按相关?规定拨付《专,项配套费 第【十五条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配套?费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莒县、?五,莲县、岚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 【 : , — ? 配套》项,目 :。 【 , 标:准 ! :。使用范围 》。 】 》 】   】 【。 , 综 【。 ? ? ?。合 ? 【 配《 ?。 】 套 — 《。 费 】 : , : 路桥 【 96!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路灯、桥梁等 !。。 ,。 ! : , 【 环卫 】。 ? ? 6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环《卫设施? ,。 《 》 》 《 , 绿化 ! , 》 :。 10 —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绿】。化 》 — ! ? 中小—学 ! :16 ?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校舍:建设 ? 】 《 , : ? , 》 小:计 ! 128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 , : 】 《 专 】 】项 — , , : 配 ! ? 套 ! 《 费》 — ? ,供热 【 ? 38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32?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 规划红线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供水 ! , 10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管网 》 , — 《 ?。 ! 1?0, 《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 《 住宅项目》规划红线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非》住宅项目只》收取红线外部分【红线内不收取) 】 《 ! ,。 《 》 :排水 — 20 !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 : 》 《 ! 小计】 , 》 110【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供热、供水、排水】配套费合计》110元 》 , !。 , — 燃!气 ! :2400 —。 】每户 》 ? — 元/户 【 》 居民用—户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 : ! 】 — 350 ! 元/立方!米/日 — 《。 非居》民用户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 ! 》 : 》 : : 合计 】 : ? , 238》 :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居!。民用:户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8?元收取(非居民【用户项目2》28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按居民《用户:每户2400元、非!居民用户按设计用】量350元/立【。方米/?日收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