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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日政?发[201》6]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 《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 2016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区域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管委会—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市区事!。权划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配套费《和燃气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义务教《育等
—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单位)使—用供热设施配套【费用于从热源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水源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或者》水源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建—设(不包《含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或》者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建设【。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专项配套费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其中从热源至【规划红线外38【元从规划红》线至楼宇《外32元);供水设!施配套?。费非住?。宅项目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其中从水—。。源至规划红线外1】0元从规划红线【。至分户计量装—置前10《元);排水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用于红线《外排水管网》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居民:。用户按240—0元/户征》收非居民用户—按照350元/【立方:米/日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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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缴纳
【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等校舍建设项!目;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建设!项目;?
《 (三)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 (》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五:)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建!设项目
【 工业《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应当【。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的项目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减缴或者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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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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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照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按规定缴费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费使用
! 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编制项目使用【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配套费收《取情况?按相关?规定拨付《专,项配套费
第【十五条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配套?费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莒县、?五,莲县、岚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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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配套》项,目
:。
【 , 标:准
! :。使用范围
》。
】
》
】
】 【。 , 综
【。 ? ? ?。合
? 【 配《
?。 】 套
— 《。 费
】 : , : 路桥
【 96!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路灯、桥梁等
!。。
,。
! : ,
【 环卫
】。
? ? 6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环《卫设施?
,。
《
》 》
《 , 绿化
!
, 》 :。 10
—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绿】。化
》
—
! ? 中小—学
! :16
?
》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
【 》校舍:建设
?
】
《 , :
? , 》 小:计
! 128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 , :
】 《 专
】 】项
— , , : 配
! ? 套
! 《 费》
— ? ,供热
【 ? 38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32?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 》 规划红线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
】
【
》
》。 : 供水
! , 10
!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管网
》
, —
《 ?。
! 1?0,
《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 《 住宅项目》规划红线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非》住宅项目只》收取红线外部分【红线内不收取)
】
《
! ,。
《 》 :排水
— 20
!
》 建筑面积
!
? 《 》 元/平方米—
—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
: 》
《
! 小计】
,
》 110【
—。 建筑面【积
》 》 元/平方!米
:。
!供热、供水、排水】配套费合计》110元
》
,
!。 ,
— 燃!气
! :2400
—。 】每户
》 ? — 元/户
【 》 居民用—户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
:
!
】 — 350
! 元/立方!米/日
— 《。 非居》民用户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
!
》 :
》 : : 合计
】 : ? , 238》
: , , 建筑】面,积
— ? 《。 元/平》方米
《 居!。民用:户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8?元收取(非居民【用户项目2》28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按居民《用户:每户2400元、非!居民用户按设计用】量350元/立【。方米/?日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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