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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2016年 —  《  : 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6月6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 201—6,年7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依法核发的准予】排放污染物的法定凭!证, ,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日常管理 ! 第五条 下列【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    (一—)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   【  :(,二)燃煤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和》城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  (?三)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排污《单位 第六—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甲类和乙】。类重点排污单位申请!甲类排?污许可证一般排污单!位申请乙类排污许】可证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被列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单位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单》位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上述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  》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名录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根据环?境管理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证,明材料; —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   《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批准文件《。;,    》 (四)环境—。检测机构《针对其出《具的最近一年内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     【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明;【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内】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取得排》污权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并记录在【案;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发放排污许—可证前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排污】许可需要核定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总?量控制?指标、行业排污绩】效、生产《能力:、近三年排污单位】申报等因素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以【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标—准;     (!三)有效期限; 】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除应当载明前款】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污染《物排放的方式—、时间、去向—;    — (二)排污—口,。的地点?和,数量;     !(,三)产生污染物的处!理方式、执行—标准以及特别—控制要求; 【    (四)【。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权交易情况; 【    《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相关排污许】可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以!及,排放方?式、时间《、去向等要求—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 (一?)生产经营》场所、排污口的位置!或者数量发生—变化的?;     (】。。二)因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改变等?原因致使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排污权】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  因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载】。明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遗失、损《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 ?    《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 】。    (四)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  (二)》排污单位依法—。关,闭,。。的或者因停产—。。、转产?等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     (三【),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的; 《     (四)】排污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排污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监测【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事项执—行情况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核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排污许可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超出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内容而!继续排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排污单!位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  :(二)排《污单位未《将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公布排污许可证的正!、副本格《式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