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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 ! ?。    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6月:6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 2016—年7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依法核发的准予!排放污染物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下列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   !  (二)燃煤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和城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三!),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排污单位【 第六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甲:类和乙类重》点排污单位申请甲类!排污许可证一—般排污单位申—请乙类排污许可【证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被列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单位!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单位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上述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 【。   ?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名录】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根据环境《管,理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证明材料; —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 ,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批准文件【;,。     (四)!。环境检测机》构针对?其出具的《最近一年内》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  《 ,  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明;?。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内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取:得排污权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并记录在案;【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发《放排污许可证前【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排污许可需要核【定,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总》量,控制指标、行业【排污绩效、》生产能力、近三年排!污单位申报等因素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以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标—准; ?     (三)有!效期限;  【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   副《本除:应当载明前款—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污染物!排放的方《式、时间、去向;】     (【二)排污口的地点和!数量:;   》  :(三)产生污—。染物的处理》方式、?执行标准以及—。特别控制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权交易情况【;,。。 :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相关!排污许可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 ,。   ?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以及排放方式】、时间、去向—等要求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   (一)生【产经营场《所、排污《口的位置或》。者数量发生变—化的;  —   (《二)因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改【变等原因致使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 ,排污权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    因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载明】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遗:失、损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 ?   ?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    》。 ,(四)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    (二)排污!单位依法关》闭的或?者,因停产、转》产等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  (三)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的!;    — (四)排污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排污—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监测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事:项执行情况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核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排污许?可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超出《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内!容而:继续排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排污单位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二)排污》单位:未将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公布排污—许可证的正、—副本格式《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