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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 ,     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6月6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201【6年7?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依法核发的准予!排放污?染物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日常管理 ! ,第五条 下》列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  :   (《一)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 ?     (二)燃!煤,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和城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 ,  (三)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排污单位 第六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甲!类和:乙,类,重点排污单位申【请甲类排污许可证】一般排污单位—申请乙类《排,。。污许可?。证,   《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被列: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单位!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单位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上述?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    —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名录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根据环境管【理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证明【材料; 》   ?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 》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批准文件;》   《  (四)环境检】测机构针对其出具】的最近一年》内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 【   ? 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明;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内!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取得排污权的相关】证明 ?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并记【录在:案;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发放排》。污许可证前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排污!许可需?。。要核定?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总量!控制:指,标、行业排污绩效、!。生产能力、近三年】。排污单位申报—等因素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以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标准》;,  ?   (三)—有效期限; — ,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   ?副本除应当载明前款!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污染物排放的【方式、?时间、去向;— ,     (二)】排污口的地点和【数量;?     —(三)产生》污,染物:的处理方式、—执行标准以及特别控!制要求;  【 ,  (?四,)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权】交易情?况;    【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相关!排污许可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以及排放方式、时间!、去向等要求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一)!生产经营场所—、,排污口的位置—或者数量发生变【化的:;   》  (二)》因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改变等》原因致使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排污权?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     因—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载明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遗失、损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    】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    ! (:。四):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 ,  :  (二《)排污单位》依法关?闭,的,或者因停产、—转产等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的?。;     (四!。),排污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排【污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监—测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事,。项执行情况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核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排污许可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超】出,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内容而?继续排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排污单位—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二)!排污单位《未将:。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公布排污》许可证的《正、副本格式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