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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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6《月,6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 2016年—7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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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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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依法核发的准予排】。放污:染,物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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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
(一【)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
? (》二)燃煤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和城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 (三)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排《污单位
第六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甲类—和,乙类重点排污单位】申,请甲类排污许可证】一般排污单》位申请?乙类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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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被列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单位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单位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上,述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
【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名录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根据环—境管理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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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许《可证申请;
】。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批准【文,件;
【 (四)环境检测机!构针对?其出具的《最近:一年内?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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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明》。;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内,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取得排污权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并记录在《案;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发放排】污,许可证?前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排污许可需—要,核定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总量控—制指标?、,行业排污《绩效:、生产能《力、近三年》排污单位申报—等因素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以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标准;
】 (三)有》效期:限;
— ,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 副本除【应当载明前款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污染物排放的】方式、时间、去向】。;
(】二)排污口的地点】和数量?;,
(三)!产生污染物的处【理方式、执》行标准?以及特别控制要求;!
? (四)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权!交易情况;
【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相关排污《许可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以及排放方】式、时间、去向等】要求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一)生产经》营,。场所、排污口—的位置或者数量发生!变化:。。。的;
《 (二)因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改!变等原因致使—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 排污?权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 因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载【明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遗失、损【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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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
》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
《 ?。(,四)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 (》二)排污单位依法关!闭的或者《因停:产、:。转产等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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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的;
— 《(四)排污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排污—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监测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事项—执行情况《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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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核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排污许可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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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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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超出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内容而】继续排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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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单位?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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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单位未—将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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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公—布排:污许可证《的正、副《本,格式: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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