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
! 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6—月6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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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张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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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7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依法核发的准—予排放污《染物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下列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 , (一)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
(二)!燃煤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和城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 (三)【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排:污,单位:
第六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甲类?和乙类重《点排污单位申请【甲类:排污许可证》一般排污单位—申请乙类排污许可】证
》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被列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单!位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单位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上述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
》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名录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根据环!境管理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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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证明!材料;
【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
《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批准文件;
】 《(四)环境检测【机构针?对其出具《。的最近一年》内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
】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明;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内【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取得—排污权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并记【录在案;《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发放排污许—可证前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排污许可需》要核定?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总】量控制?指标、行《业排污绩效、生【产能力、近三年排】污单位申报等因素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以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标准;
! (三》),有效期限;
!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除应当载—。明前款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污【染物排放的方式【、时:。间、去向;
【 ? ,(二)排污口的地】点和数量;
! (?三,)产生污染物的处】理方式、执行标准】以及特别控制要【求;
— , (四)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权交易情况;
!。
:。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相关?排污许可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以及排放方式】、,。时间、去向等要【求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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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产经营场所》。、排污口的位置或】者,。数,量,发生变化《。的,;
》 (二)》因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改《变等原因致使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排污权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 因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载明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遗:失、损?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
!。 ,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 :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
【 (四)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 (二)排】污,单位:依法关?闭的或者因停产、转!产等: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的;
【 (四)【。排污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排污: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监!测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事!项执行情况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核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排污许可【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超出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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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内容而!继续:。排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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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排:。污单位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 (二—)排污单《。位未将?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公!布排污许《可证:的正、副本格式【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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