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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 2016年 【 : ,    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6月6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 201—6年7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依法核发的准】予排放?污染物的法定凭证 !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下列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     (【二)燃煤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和城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三):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排》污单位 《 第六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甲类和乙—类重点排污单位申请!。甲类排?污,许可证一般》排污单位申请乙类】排污许可证》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被列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单位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单位!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上述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    》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名录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根据环》。境管理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第八?条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证明材料; !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   !。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批准文件;【     (四】)环境检《测机构针对其出具】的最近一《。年内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 —    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明;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内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取得排污权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并记录在案】;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发放排—污许可证前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十条 排污许可【需要核定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总《量,控制指标、行业排污!绩效:、生产能《力,、近三年《排污单位申报等因素!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以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标准;》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除:应当载明前》款,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污,染物排放的方式【、时:间、去?向;  》   (二)排污口!。的地点?和数量;  【   (三)产生污!染物:的处理方式、执【行标准以及特—别控制要求;— , ,    (四)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权交易情—况;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相关排—污,许可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以【及排放方式、时间、!去向:等要求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一)生产》经营场所、排污口的!位置或者数量—发生:变化的;    ! ,。(二)因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改变:等原因致使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排污权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     因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载明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遗失、损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   【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   ?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    — (:四)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  :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  (二)》排污单位依法关闭的!或者因停产、转产】等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  (?三)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的; 《    (四—)排污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排污》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监测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事项执行《情,况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核?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排污《。许可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超出【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内容而继续》排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排污—。单位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  : (二)排污单【位未将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公布【排,污许可证的正—、副本?格式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