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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 《  ?   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6月6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20【16年?。7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依法核《发的准予排放—污染:物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下列?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    (》一)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 【 ,。   (二》)燃煤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和城!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     (—三)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排污【单位 第六—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甲类和乙类重—点排污单位申请甲类!排污许可证一般排】污单位申请》乙类排?污许可证 —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被列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单,位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单:位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上述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  ?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名录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根据?环境管理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证明材料—; ?   ?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   【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批准?文件;   【  (?四)环境检测机构】。。针对其出《。具的最近《一年内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   —  :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明》;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内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取得排污权》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并记录?在案:;,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发放:排污许可证前—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十条 排污许可需!要核定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总量控制指标、【行业排污绩效—、生:产能力?、近三年排污单位申!报等因素《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以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标准—; :。   ?  :。(三)有效》期限;    】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除应当载明—。前款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污染—物排放的《方式、时间、去【向;   —  (二)排污口的!地,点和数量; —     (三)】产生:污染物的处》理方式、执行标准以!及特别控制要求【;  《。   (《四)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权交—易情况;  【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相关排污许可!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以及排放方!。式、时间、去向等要!求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一)生产经》。营场所、排污—口的位?置或者数《量发生变化的; 】     (二)】因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改变等原因】致使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排?污权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     因—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载明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遗失、》损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   》  (四)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 , (二)排污单位】依,法关闭的《。或者因停产、转【产等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的; —。    《 (:四)排污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排污—。。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监:测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事项?执行情况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核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排?污许可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 ,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超出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内》容而继?续排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排污单《位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   (《。二)排污单》位,未将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公布》排污许可证的—正、副?本格式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