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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程序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