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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