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 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 ,第二十四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