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 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 ,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 ,第三章 审》计程序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 第二十四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