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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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 ,。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 :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程序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 第二十四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 ,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五章 附 则
【。 ,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