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 ,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