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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 ,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 第二十四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