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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 ,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程序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