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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 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 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