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 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 ,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  :第二:十四: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