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 ,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 ,。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