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设施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