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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控制》度和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系统【 第?十一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作》业、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物料堆场、采—石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扬尘污染防治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检查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人士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保证举报渠!。道畅通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