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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新建水利】工程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由项目法人!、供:水经营者或》其,。出资人代表与用【户代表或用户所【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代表】签订框架协议—就水价测《算边界条《。。件进行约定包括准】许收益率等关键【参数取值、两部制】水,价设置等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骨干!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管?理或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3】年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