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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 2012年—4月1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排水、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并负有保》护农:村水利工程的义【务   《。第八条? ,省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征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经营、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水】利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根据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   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  第?。十三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制:度 :  第十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报废的《工程经营《、使用者《和所有权人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在处】。置3:0日前?征求: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 》根据农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设施和周边》可能影响工程设施】功能的区域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  第十六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兴建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 第十七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 ,第,十八条 从事非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确需占!用,。的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的按照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补偿?或者异地改》建   《第十九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一)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设计的!;   (》二)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用—途或者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从事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活动的以及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的; — ,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