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2012年【4月1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排《水、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
—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并负!有,保护农村水利工程的!。义务
第—八条 ?省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征!。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经营!、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水利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根据!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
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 , 第十三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报废的工程!经营:。、使:。用者和所有权人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在处】置30日前征求【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 根】据农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设施和周边可—能影响工程设施【功能的区域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兴建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二)《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非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确需占用的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的按照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补偿或】者异:地改建
第【十九: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设计?的;:
(二)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用】途或者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从事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活动的以【及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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