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20【1,2年4月1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排—水、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
—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并负有保护农村水!利,工程的义务》
第八条 省】。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征,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经营、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水利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根:。据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
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报,废的工程经营、使用!者和所?。有,权人: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在处置30日!前征求?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农《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设施【和周边可能》影响:工程:设施:功能的区域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兴建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 第十《八条 从《事非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确—需占用的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的!按照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补偿或者!异地改建
》 第?十九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一?)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设计的;【
?(二)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用途或者《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从【事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活动的】以及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的】;
: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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