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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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 20?12年4月1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排水、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并负有保护农村】水利工程《的义:务,
, 第八《条 省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征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经营、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水利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根据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
: 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制度
】 第十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报:废的工程经》营、使用者和所有权!。人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在处置》30:日前征?求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农—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设施和周边可能】影响工程设施功【能的区域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 ,。 第:十六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兴—建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非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确《需占用?的,。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的按照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补偿或者异地!改建
? 第十九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一)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设【。。计的;
(【二)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用途或者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从】事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活动的以》及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的;
【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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