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2012年4—。月1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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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排】水、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
《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并负有保护农村】水利工程的义务
】。 第八条 省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征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经营、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水利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根:据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
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 第十三《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制度
【 第十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报废的工【程经营、使用—者和所有《权人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在处置30日前征】求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十五?条, 根据农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设!施和周边可能影【响工程设施》功能的?区域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兴建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二)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非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确需占用的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的!按照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补》偿或者异地改建【
第十九—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设—计的;
》 (二)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用途】或者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从事】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活动的以【及,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的;
】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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