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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20《12年4《月1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排》水、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并【负有保护农》村水利工程的义务】 ,  第八条》 省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征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经营、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水利—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根《据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 —  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制度  【 第十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报废的工】程经营、使》用者和所有》权人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在处置30》。日前征求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 ,根据农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设:施和周边《可,能影响工程》设施功能《的区域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兴建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非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确需占用的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的《按照: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补偿或者异地】改建   第十九】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设计】的;   》(二:)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用途或者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从事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活】。动的以及《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