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20!1,2年4月1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排》水,、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并负有保护】农村水利《工程的义务》
第八条 省】。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征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经!营、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水利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根据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
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制度
】 第十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报废的工程经【营,、使用者和所有【。权人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在处】置30日《前征求?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农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设施和周边可能影响!工程设施《功能:的区域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兴建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
: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第十七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非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确需占用!的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的,按照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补偿【或者异?地改:建
: , 第十九《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设计的;】
(二)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用途或者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从事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活动!的以及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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