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2012【年4月1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排水!、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并负有《保护农村水利—工程的义务》 ,  第?八条 省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征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经营、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 《  第十一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水利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根据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   ?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报?废的工程经》营、使?用者:和所有权《人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在:处置3?0日前征求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 根据!农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设施和】周边可能影响工【程设施功能的区域】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兴建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二)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第十《七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 ,第十八条 从事非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确需占用的】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的?按,照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补偿或!者异地改建 —。  第十九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一?),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设计】的;   (二【),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用途或!者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从事?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活动的以及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的; 《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