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2】012?年4月1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排水、【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
—。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并,负有保护农村水利】。工程的义《务
第八条 】省,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征】。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经营、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水—利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根—据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
, , 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 第十三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制度
【 第十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报废的工—程经营?、使用者和》所,有权人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在《处置30日》前征求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十:五条 根据》农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设施和周边【可能影?响工程设施功能【的,区域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兴建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 第十八条 从事】非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确需占》用的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的按照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补《偿或者异地》改,建
第十九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一)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设计?的;
? (二)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用途《或者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
【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从事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活动的以及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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