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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2012年》4月1?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排水、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并负有保护农村【水利:工程的义务》。。   第八》条 省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征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经营、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水利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根据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   —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  第十《三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制度 】  第十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报,废的工程《。经营、使用》者和所有权人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在处置3《0日前征求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农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设施和周》边,可能影响工程设施】功能的区域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兴建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  】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非】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确需占用的】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的!按照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补偿或者【异地改建   第】十九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设?计的;   (【二)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用途或!者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从事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活《动的以及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