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通信: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实施监—督
: 第五条》 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
《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本村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灭火救?。援需求相适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农村【开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公》益,事业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规定!的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渠道?实施村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设?施,
,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编制【。城乡公?共消防?设施规?划
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或,者调整配置、进行技!术改造
《 ,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旧城改造、】新,建道路、道路拓【宽,等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吸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
】第十条 城市消防站!的规划布局》、选址、建设规【模、建筑标准、【装备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水上?。消防站、地铁—消防站等《特殊:类型消防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
《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者与相邻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设消】。防站也可以与消防设!施健全?的相:邻企业签订协议【实现消防《资源共享乡》镇消防站的建筑标】准、消防配置等【按照城乡《消防:设,施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和—村庄设置的》志,愿消防队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消!防点建设标》。准
有林地》区的乡镇、村—庄,应当:统筹兼?顾,森林防火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消—防点
?。 :第十二条 城—市、乡?镇、村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的供给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以与符》。合标准的生》产、生活给水管网】合并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乡镇、村庄靠近海!洋、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或者有深】水井等农田》灌溉水利设施—的应:当结合实际》修建消防取水配套】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和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车通》行
村庄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的—连通:。道路:以及村内的》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 第十四条 消】。火栓、消防水鹤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通知当地自来—水供水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建设资料移—交维护管理单位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经依法审批并由【。审批部门将占用、挖!。。掘的时间、地段等】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供指导道路—铺,设、恢复时施工【单位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自》来水供?。水,。单位对?其维护管理》。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建立档案落实责【任人员并将》数量、分布》和维护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自?来水供水单位—。应当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乡镇、—村范围内的消防【水池、?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水量和水—压
: 第十七条— 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气,象、急救、》交通、铁路、林【业、民航等单位【设置消防《通信:专线
电《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畅通并?。纳入日常检》查维护?范围
消防无线电通!信频率应当依法【使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整改
—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状况?进行监督排查—及时掌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维护管理》等考核?内容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以及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义!务,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维护管理【任务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善、严—。重影:响火灾扑救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范围内的消防【水池、消火栓、【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5,号令发?布的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