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通?信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
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本《村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灭火救援—需求相适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农村开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公—益事业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规定》的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渠道》实施村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设施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编制城【乡公共消防设施【规划
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或?者调整?配,置、进行技术改造】
,。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旧城改【造、新?。建道路、道》路拓:宽等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吸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
! 第十条 城市】消防站?的规划布《局、选址、》建设规模、建筑【标,准、装备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水上:消防站、地铁消防站!等特殊类型消—防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者与》。相邻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设消防站!也可以与消防设【施健全的相邻—企业签订协议实现消!防资源共《享乡:镇,。消防站的建筑—标准、消防配置【等按照城《乡消防设施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和村庄设置的【志愿消防队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消,防,点建设标《准
有林地区—的乡:镇、村庄应当—统筹:兼顾森林《。防火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消!防点
第十二条! 城市、乡镇—。、村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的:供给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以与符合标】准的生产、生活【。给水管网合并—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乡镇、村《庄靠近?海洋:、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或—者有深水井等农【田灌溉水利设施【的应当结合实际【修建消防取水配套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和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车通行?
村庄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的连通《道路以及村内—的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 第十四》条,。 ,消火栓、消防水【。鹤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通知当!地,自来水?供水: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建设资【料移交维护管理【单位: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经依法?。审,批并由?。审批:部门将占用、—挖,掘的时间、》地段:等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供指导道路铺设、恢!复时施工单位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自来水供!水单位对其维护管】理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建立—档案落实责任人员并!将数:量、分布和维护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自来【水供水?。单位应当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乡镇、村范【围内:。的消防水《。。池、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水量和水压
—。 第十七条 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气象、急救、交【通、铁路、林业、民!航等单位设置消【防通信专《线
电?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畅】。通并纳入《日,常检查维《护范围
《消防无线电》通信频率应当依法】使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整改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状况进?行监督?排查及?时,掌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维》护管理等考核内【容,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以,及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义务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维护管理任务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善、严重》影响:火灾扑救《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范围内的】消防水池《、消火栓、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5号【令发布的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