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通信?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实—施监督?
: 第:五条 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
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本村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灭?火救援需求相适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农村:。开,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公益?事业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规定的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渠道—实施:村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设施
—。。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编制城乡!。公共消防设施规划】
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或者调整配置、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旧城:改造、新建道路、】道路拓宽等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吸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
第十条 城市!消防站的规划—。布,局、选址、建设【。规模、建筑标—准、装备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水上》消防站、《地铁消防站等特殊类!型消防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者:与相邻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设,消防站也可以与【消防设施健全—。的相邻企《业签订协议实现【消防:资源共享乡》镇消防站的建筑【标准、?消防配置等按照城乡!消防设?施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和村庄设置的!志愿消防队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消【防点建设标准
有林!地区:的乡镇、村》庄应:当统筹兼《顾,森林防火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消防点】
第十二条【 城市、《乡镇、村《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的供给》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以与《符合标准《的生产、生活—。给水管网合并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乡镇】、村:庄靠近海洋》、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或者有《。深水:井等农田灌溉水利】设施:的应当结合实际修】建消防取《水配:套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和?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车通行
村庄—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的连》通道路?以及:村内:的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四条 消火—栓、消防水鹤—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通知当地自】来水供水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建设资料移交维护!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经依法!审批并由《审批部门将》占,用、挖掘的时间【、,。地段等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供指导道路铺【设、恢复《时施工单位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设施
— 第十六条 自】。来水:供水单位对其维【。护管理?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建立档》案落实责任人员并将!数量、分布》和维护?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自来水供【水单位应当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乡镇、村范围【内的:。消防水池、》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水量和水压
【 第十七条 —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气象、急救、【交通、?铁路、林业、民航等!单位设置消防通信】专,线
电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畅通并纳入日常检查!维,护范围?
消:防无线电通》信频率应当依法【。。使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整改?。
,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状况进行【监督排查及时掌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维护:管理等?考核内?容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以?及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义【务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维护管—理任务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善:。、严重影响》。火灾扑救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范围内的消防水池、!消火栓、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5,号令发布的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