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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通信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 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本【村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灭火救援需求】相,适,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农村?开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公益事业【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规定】的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渠道实施村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设施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编】制城乡公共消防设】施规划 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或者调整》配置、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旧城改?造,、新建道路、道路拓!宽等: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吸【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  ?。 第:十条 城《市消防?站的规?划布局、选》。。址,、建设?规模、建筑标准、】装备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水》上消防?站、地铁《消防站等《特殊类型《。。消防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 — ,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者【与相邻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设:消防站?也可以?与消防设施健全的相!邻企业签订协—议实现?消防资?。源共:享乡镇?消防站的建筑标准、!消防配置等按—照城乡消防设施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和村庄设置的志!愿消防队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消防—。点建设标准 有【林地区的乡镇、村庄!应当统筹兼顾森林】防火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消防点 !  第十二条— ,城市、乡镇、—。村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的供:给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以与符?合标准的生产、生活!给水:管网合并《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乡镇《。、村庄靠近海洋【、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或者有深水井【等农:田灌溉水利设—施的应当结合实【际,修建消防取水配套】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和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车通行 村庄【。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的连通道路以—及村内的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四条 消!火栓、消防水鹤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通:知当地?自来水供水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建【设资料移交》维护管理单位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经依法?审批并由《审批部门将占用、挖!掘的时间、地—段等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供》指导道路铺设、【恢复时?施工单位《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自来《水供:水单位对《其维护管理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建立档【案落实责任人员并】将数量、分布—。和维护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自【来水:供,水,。单位应?当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乡镇、村范围内的!消,防水池、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水量和水压【   ?第十七条 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气象、急【救、交?通,、铁路、林业、民】航等单?位设置消《防通信专《。线 电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畅通并!纳入日?常检查维《。护范围 《消防无线电》通信:频,率,应当依法使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整,。改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状况进行《监督排查及》时掌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维护管理!。等考核内容》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以及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义务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维护管理》任务: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善、严—重,影响火灾扑救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范围内—的消防水池、消火栓!、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5号令发布的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