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7月11—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第五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
】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告知】备案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 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按照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请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 (:五):跨市取水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
! , 第十条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包括【退水不?能全部回补》原取水含水层的地温!空调取水
—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受理和审批决定不!得,越权:受理和审批不属【于本级?。受理:。及审:批范围的事项
】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受理、!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方—可,从,。。。事取水活动》
: 第:十五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取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和水源类】型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以超《过省: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为,。起征点?农民:家庭生活取》水和畜禽饲养—取水以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为起征点
!。 对:农业生产、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饲—养,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具—。体缴纳数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实际取水量为【。计,。量设施记《载的取水量未—安装或者安》装的计量《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施设计的最大—日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的最大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人应当安装符合【法定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对: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农业生产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取水量核算!。方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省政》府决定开征》时向社?会公:布
消》防,取水设?施以及其他》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兴建的取水设施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水资:源费缴?入指定银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向取水人》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格式】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 ! ,在水:库工程下《游河道?供水范围内、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以距河槽两边各!50:0米或者以河—道漫滩区为界)【取,水属于水库补—给,部分:的取水人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
水库!补给:。。部分的水《。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取地】表水的以在水库供水!期,。间的实际取》水量计算;
】。(二)取地下水的】由水文机构评—价、测算《。补给量?并报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认】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供水范围和水库!供水期间由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年缴纳;!工,业及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月缴纳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除省!管水库以及》其他:省管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受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水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和?规划;
(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与《推广用?水定额和节水—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和修订;》
(三》),水资源开发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 :(四)水资源科研和!。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
(—五)水资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宣】传;:
(《六)水?政执法?监察及水事纠纷【的,调解;
(七】)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八)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有关的其他工作】
, 第二十》八,条, 省:级征收的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及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供水工程和水电站!上游地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缴》入省级国《。库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市、县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水?资源费收入预—算和规定用途编制】水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实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一)擅自取水的;
! (?二)超过取水期限】取水的?;
(》。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取水、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的,;
(五)擅】。。。自增:加取水量《、退水量的
【 ,对擅自取水的—。应当按照其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 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87年12月28!日发布的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1》0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