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7月【1,1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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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第?五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
?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 (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告知备案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 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按照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请
》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五!。)跨市取水
【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
《 第十条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包括退水不能全部!回补原取水含水层的!地温空调取水
【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受理和审批决定不得!越权受理和审—批不属于本级受【理及审?。。批范围的事》项,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受理、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第十三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方】可从事取《水活:动,。
?第十五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取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和水源【类型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以超】过省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为起》征点农民家庭—。。生,活取水和畜》禽饲养取水》以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为起征点
对农!业生产、《。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饲养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具体缴纳《数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实际:取水量为计量—设施记载的取—水量未安装或—者安装的计量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施设计《的最大?日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的最大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人应当安装符合】法定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对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农业》生,产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取水】量核算方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省政府决定开征【时向社会公布
【 消防取水设【施以及?其他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兴《建的取水设施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水资源《费,缴入指?定银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向【取水人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 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格式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工程下游!河道供水范》围内、?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以距河《槽两边?各5:00米或《者,以河:道漫滩区为界)【取水属于水库补给部!分的取?水人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
水库补给!部,分的水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取地表水《的,以在水库供水期间的!实,际取水量计》算;
(—。。二):取地下水的》由水文?机构评价《、测算补给量并【。报,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认,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供:水范围和《水库供水期间由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年缴《纳;:工业及?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月缴纳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除省管水库【以及其他省管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受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水资!源费
《 第二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第二十七》。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
!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和规划;》
(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与【推广用水定额和【节,水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和修订;》
(《三)水资源开发【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 (四)水资—源,科,研和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
》(五)水资》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宣传;
— (六)水政执法】监,。察及水事《纠纷的调《。解,;
(七)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八《)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有关:的其他工作》
, :第二十八条 省级】征收的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及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供水工程和水电站上!游地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缴》入省级国库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市、县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水资?源费收?。。入预算和规定用途编!制水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实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一)擅自取水【的;
(二)】超过取水《。期限取水的;
【 (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 (四)《擅自改?变取水、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的;
》。 (五)擅自【增加:取水量、《退水量的
— 对擅自取水的应】当按照其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 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87年1!2月:28:日发布的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10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