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7》。月11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 :第四:条 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 ,(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告知备案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 , 第六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按照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请
!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五)跨市取水【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
?第十条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包括退水不能—。全部回补原》取,水含水?层的地温空调取水】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受理!和审批决定不得【越权:受理和审《批不属?。于本级受理及审【批范围的事项
【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受理、】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第十三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 ,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方可从事取水活!动
第十五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 第十六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取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和水源类型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以超过《省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为起征点农民—家庭生活《取,水,和畜禽饲养取—水以: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为—。起,征点
对农业生!产、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饲:养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具体缴纳数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实际取水量为—计量设施记载的取水!量未:安装或者安装的计】量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施:设计的最《大日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的最大》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人应当安【装符:合法定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对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农业生《产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取水量核算方—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省政府决定开】征时向社会公布【
消《防取:水设施以及其他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兴建的取水设施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水!资,源费缴?入指定银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向取水人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 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格式【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工程下游河【道供水范围内、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以距】河槽两边各500】米或者以《河道漫滩区为界)】取水属于水》库补给部分的—取水人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
水库—补给部分的》水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取地表水的以在【。。水库供水期间的实】际,取水量计算;
!(二)取《地下水的由水—文机构评《价、:测算:补给量并报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认,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供水范围和水】库供水期间由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年!缴纳;工《业及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月缴纳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除?省管水?库,以及其他省管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受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水资源费
】 第?二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和规划;
(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与!推广用水定额和节】水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和修订?;
: (三)水资源】。。开发: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水!资,源科:研和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 !
(五)—。水资: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宣传;
(六)!水政执法《监,察及:水事:。纠,纷的调解《;
(七)【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八)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级征收的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及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供水:工程和水电站上【游地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缴入:省级国库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市、县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水资?源费收入《。预算和?规定用?途编制水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实: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一:)擅自?取水:的;:
(二)—超过取水期限取【。。水的;
—(,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取水?、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的;
(【。五)擅自增加—取,水,量、退水量的
【 对擅自》取水的应《。当按照其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 》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8!7年12月》28日发布的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1?0,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