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7月】11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 第四条 》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第五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告知!备案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 第六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按照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请—
,。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下列取《。水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 (五《),跨市:取水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
第《十条: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包》。括退水?不能全部回补—原取:水含水层《的地温空《调取水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受理:和审批?决定不?得越权受理和审【批不属?于本级?受理及审批》范围的事项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受理、《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方可—从,事取水活动
— 第十五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取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和《水源类型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以超过?省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为》起征点农《。民,家庭生活取水和【畜禽饲养取水以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为起征》点
《对农业生产》、,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饲养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具体》缴纳数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实际【取,水量为?计量:设施记载的取水【量未安装《或者安装《的计量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施,设计的最大日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的最大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人应当安装!。符合法定《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对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农业生】产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取水:量核算方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省政府决—。定开征时向社会【公布
消防【取水设施以及—其他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兴建的取》水设施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水资源费缴入【指,定银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向取水】人,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格!式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 第二?十三条? , ,在水库工程下游河】道供水范围内、【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以距河!槽两边?。各500米或者【以河道漫滩》区,为界)?取水:属于水库补给部分】的取水人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
— 水库补给部—分的水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取地表水的》以,在水库供水期间的实!际取:水量计算;
(!二)取地《下水的由水文机【构评价、测算补给】量并报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认—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供水?范围和?水库:供,水期间由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年—缴纳;工《业及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月缴纳》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除省管水库—以及其?他省管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受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水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和规!划;
(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与【推广:用水定额和节水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和修订;
【(三:)水资源开发—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水【资源科研和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
【 (五)》水,资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宣传;
《, (六)《水,政执法监察及水事纠!纷的调?解;
(七【)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八)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级?征收的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及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供水工程》和,。水电站上游地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缴入【省级国库《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市】、县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水资源费收入预【算和规?定,用途编制《水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实: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一)擅自取水—的;
》(二)超过取水【期,限取水?的;
(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 (四)擅—自改变取《水、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的》;,
: (五)擅自增加取!水量、退水量的【
对擅自取水】的应当按照》其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 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87年—12月28》日发布?的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10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