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7月11—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 (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
—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 :(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告知备案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 第六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按照《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请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 (五)跨》市取水
《 ,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
《 第十条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包括退水不!能全:部回补原取水—含水层的地温—空调:取水
?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受,理和审批决定不得】越权受理和审批【不属于本级受理及审!批,范围:的事项?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受理《、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方,可从事?取水活动
【第十五?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取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和水源《。。。类型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 ,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以超—过省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为起征点》。农民家庭生活取水】和畜禽?饲养取水以》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为】起,征点
对农业】生产、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饲养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具体缴纳》数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实》际取水量为计量设施!记载的取水量未安装!或者安装的计量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施设计的最大【日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的最大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人应当安装符合【法定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对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农业生产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取水:量核算?方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省?政府决定开征—时向社会公布
!消防取水设施以及其!他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兴建的!。取水设施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水,资源费缴入指—定银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向,取水人?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格式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工程?下游河道供水范【围内、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以距【。河,槽两边各50—。0米或者以》河道漫滩区为—界):取水属于水》。库补给部《分的取水人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
水—库补给部分的—水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取地】。表,水的以在水库—供水:期间的实《际取水量计算;
】 (二)取地下水!的由水文机构—评,价、测算补给—量并报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认,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供水范围【和水库?。。供水期间《。由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年缴纳;工业—及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月缴纳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除省管水库以】及其他?省,管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受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水资【源费
《 第二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
》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和规划;》
(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与推广用【水定额和节水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和修订;
】(三)水资源—开发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水】资源科研和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
? ,(五)水《资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宣传;
—(六)?水政执法监察及水事!纠纷的调《解;
《 (七)《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八)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级征收的!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及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供!水工程和水》电站上?游,地,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缴入省级国库!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市、县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水资】源费:收入预算《和,规,定用途编制水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实: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 (一)擅自取水】的;
》(二)超过》取水期?限取水的;
【 (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 (四)《擅自改变取》水、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的;
》 (五)《擅自增加取水—量、退水量的
】 对擅自取水的应当!按照:其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7年 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8:7年12月28【日发布的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10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