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7月11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第五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告【知备案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 第六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按:照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请
》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 (五)跨市取水】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
?第十条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包—括退水不能全部回】补原取?水含水层的》。地温空调取水—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受理和审批》决定不得越权—受理和?审批不属于本—。级受理及《审批范?围的:事项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受理、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第十三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 ,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方可从事取水活】动
第十五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 第十六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取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和:水源:类型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 ,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以超过省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为,起征点农民家庭生】活取水和《畜禽饲养取水以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为起?征点
》对农业生产》、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饲?养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具!体缴纳数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实际取水量》。为计量?设施记载的取水【量未安装或者安装】。的计量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施设计的最大!日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的最大【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人应当安装符合法定!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对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农业生产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取水量核算方—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省政府决定》开征时向《社会公布
消】防取水设施以及其他!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兴建的取水设施【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水资源费缴—。入指定银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向取水人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格》。式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工程下游河道!供水范围内、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以距河槽两边各5!00米?或,者以河道漫滩—区,为界)取《水属于水库补给部分!。的取水人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
水库补】给部分的水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 ,(一:)取地表水的以【在水:库供水?期间的实际取水量计!算;
(二【)取地?下水的?由水文机构评价、测!算补给量并》报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认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供水:范围和水库供水期间!由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年缴纳;工》。业,及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月缴纳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除,省管水库以及其他省!管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受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水》资源费
《 :第,二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第二十七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和规!。划;
》(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与推广用水》定额和节水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和修】订;
》(三)水资源开【发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水资源科研和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 【
(五)水资】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宣,传;
《 (六)水政执法】监察及水事纠—纷,的调解?;
: (七)》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八)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级】征收的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及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供水工程—和水:电站:。上游地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缴入省级国【库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市、县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水资源》费收入预算和规定用!途编制水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实施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一):擅自取水的》;
(二)超】过取水期限》取,。水的:;
(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 (四)擅自改】变取水、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的【;
(五—)擅自增加取水量、!退水量的
》。, 对:擅自取水的应—当,按照:其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7?年 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87年】12月28》日发布的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10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