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7—月11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 (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
《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告知备案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 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按—照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请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五)跨市取水【
: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
【 ,第十条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包括退水不能全!。部回补原取》水含水层的地温空调!取水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受理】和审批决定不—得越权?受理和审批不属【于本级?。受理及审批范围【的事项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受理、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方可从事取水活动!
第十五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取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和,水源类型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以超过省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为起【。征点农民《家庭生活《取水和畜禽饲养取水!以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为起征点
! , 对农业生产、【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饲养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具体?缴纳数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实》际取水量为计量【设施:记载的取水量—未安装或《。者安装的计量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施设!计的最大日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的》最大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人【应当安装符合—法定: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对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农业生《产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取水量核算】方,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省【。政府决定《开,征时向社会公—布,
, 消防取》。水,设施以及其他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兴建的!取水设施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水资?源费缴入指定银【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向取水》人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 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格】式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工】。程下游河道供水范】围内、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以—距河槽?两边各5《。0,0米:或者以河道漫滩【区为界)取水属于水!库补给?部分的取水人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
水库》补给部分的》水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取地表水的】以在水库供水期间】。。的实际取水量—计算;
—(二)?取地:下水的?由水:文机构评价、测算补!给量并?报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认
?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供《水范围和水库供【水,期间由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年缴纳;》工业及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月缴纳《。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除】省管水库《以,及其他省管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受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水资源费
— 第二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和规划;
! (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与推广用水】定额:和节:。水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和修订;
!(三)水资》源开发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水资源—科研和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
(五)!水资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宣传;
!(六)水政执法监】察及水事纠》纷的调解;
— (?七)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八)《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级征收的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及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供?水工程和《水电站上游地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缴入省级国库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市、县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水资源费收【入预算和规定—用途编制水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实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 (一)擅》自取水的;
】(二)?超过:取水期限取水的;
!, (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取水、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的;
! (?五)擅自增加取水量!、退:。水,量的
《 对擅自《取水的应当按—照其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 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87《年1:2月28日发布的】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10》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