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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7月?11: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 第四条《 ,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告知备案》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按?照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请  《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五)跨市取水 】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 【  :第十条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包,括,退,水不:能全部回补》原取水含水》层的地温空调取水 !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受理和审批决定】。不得越权受理—和审批不属于—本级受?。理及审批范围的【。事项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受理、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方可《从事:取水活动《   ?。第十五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 第十六!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取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和—水源类型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以超?过省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为,起征点农《民家庭?生活取水和畜禽饲】养取水?以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为,起征点   —对农业生产、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饲养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 ,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具体缴纳数—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实际取水量为【计量设?施记载的取》水量未安装或—者安装的计》量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施设!计的最大日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的最大《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人应当安装》符合法定《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对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农业【生产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取水量核算方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省政府?决定开?征时向社会公布 】  消防取水设【。施,以,及其:他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兴建的取水】设施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水资源费缴—入指定银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向取》水人: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格式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 第二十三条— , 在水库工程下游】河道供水范围—内、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以距:河槽两边各500米!或者以河道漫滩区】为界)取水属于水库!补给部分的取水人】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   【水库补给部分的水】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取地!表水:的以在水库供—水期间的《实际取?。水量计算;》   (二)取地下!水的由水文机构评价!、测:算补:给量并?报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认:。 ,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供?水范围和水库—供水:。期间由?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年缴:纳;工业及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月缴纳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除省》管水库?。以及其他省》管,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受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水资源—费  第》二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第二十七》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和规划;—   (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与推?。广用水定额》和节水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和修订;!。   (三)水【资源开发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水资》源科研和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   !。(,五)水资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宣传;  (【六)水政执法监察】及水事纠纷的调解;!。 : (:七)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八)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级征收【的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及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供水工程!和,水电站?上游地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缴入省—级国库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市、县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水资源费收入预算!和规定用《途编制水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实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 (一)擅自!取水的?;  《(二)超过》取水期限取水的【;  《(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 (四)擅自改!变取水、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的; ? :(五:)擅自增《加取:水量、退水量的 】 对擅《自取水的应当按【照其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 【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8》7年12月》28日发布的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10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