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7月!11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 第:五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 (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告知备【案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按照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请?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五—)跨市取水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
第】十条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包括!退水不能全部回补】原,取水:。含,水层的地温空调取】水,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受理】和审批决定》不得越权受理—和审批不属于—本级受理《及审批范围的—事项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受理【、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方可从【事取水?活动
第十【五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 第十六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取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和水源类型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
: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以超过省【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为起征点农民家】庭生活取水和畜禽饲!养取水?以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为起征点
! 对农业生》产,。、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饲养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具体缴纳数【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实际取水量》。为计量设施记载的取!水,量未安装或》者安装的计量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施设计的】。。最大日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的最大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人应—当安装符合法—定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对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农!业生产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取水量核—算方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省政》府决定开《征时向社会公布
】 消防取水设【施以及其他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兴建的取!水设施?。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水资源《。费缴入?指定银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向》取水人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 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格式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 》 在水库工》程下游河道》供水范围内、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以距河槽两边各5!00米或者以—河道漫滩区为界)】取水属于水库—补给部分的取水人】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
水】库补给?部分的水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 (一?)取地表水的—。以在水库供水期间】。的实际?取水量计算》;
(二—)取:地下水的由》水文机构评价—、测算补给》量并报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认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供【水范围和水库供【水期间?由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年缴纳;工业!及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月缴纳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除—省,管水库以及》其他省管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 受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水《资源费
》 第:二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和规《划;
(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与推广用水定额和节!水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和修订;
【(三)?水资源?。开发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水!资源科?。研和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
(五【)水资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宣传;《。
(《六)水政执法—监察:及水事纠纷的调解;!
(《七,)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八)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有关《的其他工作
【 ,第二十八条 —省级征收《的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及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供水工程和水电】站上游地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缴入省《级国库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市、】县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水资源费收》入预算和《规定用途编制水【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实施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 ,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 (一)《擅自取水的;
】 (二)超过取【水期限取水》。的;
》(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取水、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的;
《 (?五)擅自《增加:。取水量?、退水量的
【。 对擅?。自取:水的应当按》照其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 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8:7,。年12月28日发】布的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10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