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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7月1!1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 ,。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 第五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 》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告知备案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 第六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按照】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请 【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 ,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五)跨市取—水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 !  第十条》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包—括退水?。不,能全部回补原取水含!水层的地温空—。调取水?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受,理和审批决》定不得越权受理和审!批不属于本级受理】及审批范围》的,事项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受理、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 ,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方可从?事取水活《。动  ? ,第十五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 第十六》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取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和水源类型】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以超:过省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为起征点农民家】庭生活?。取水和畜《禽饲养取《水以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为起征点   对农!业生产、《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饲养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具体缴纳数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实】际,取水量为计量设【施记载的取水量未安!装或者安装的计量】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施设计的最】大日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的最大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人—应当安装符合法定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对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农业》生产: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取水量—核算方?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省政府决定开!征时向社会公布【   消防取水设施!以及其他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兴建的取!水设施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水资源!费缴入指定银—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向取水人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  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格!式,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工程》下游河道供水范围内!、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以《距河槽两边各—500米《或者:以河道漫《滩区为?界)取水属于—水库补给《部分的取水人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   水《库补给部分的—。水,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 , (一)取地表水】的以在水库》供水期?间的实?。际取水量计算;【   (二)取地下!水,的,由水文机构评价【、测算补给量并【报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认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供:水范围和水库—供水期间由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年】缴,纳;工业及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月缴纳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除省管水库!以及其他省管—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受【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水资源!费,  第二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和规划?;   (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与推广用【水定额和节》。水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和修订;   !(三)水资源开发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水】资源科研和》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 《   (五)—水资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宣传;  !(六)水政执法监察!及水事纠纷的—调解:;  (七)【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八)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有关的—其他工作  — ,第二十八条 省【。级征收的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及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供水工程和!水电站上《游地: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缴入省级国库—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市、县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水资源?费收入预算和规【。定用途编《制水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实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 (一》)擅:自取水的;  】(二)超过取—水期:限取水?的;  (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 (【四,)擅自改变取—。水、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的;—。  (五)擅自增!加取水量、》退水量的 》 对擅自取水的】应当按照《其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7年 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87年12月2】8日发布《的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10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