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7月1!。1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告知备案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按照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请
—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 (五)》跨市取水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 ,。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
! 第十条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包括退水不能!全部回补原》取水含水《。层,。的地温空《调取水?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受理和—审批:决定:不得越权受理和审批!不属于本《级受理及审批范【围的事项
—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受理、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第十三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方可从事取水活!动
? 第十五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取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和水源类型】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以超过省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为起】征,点农民家庭生活【取,水和畜禽饲养取水以!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为】起征点
对农】业生产、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饲—养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具!体缴纳数《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实际取水量为计】量设施记《载,的取水量未安—装或:。者,安装:的,计量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施设计的最大—日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的最大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人应当安】装符合法《定,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对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农业生产】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取水量】核算:方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省政府决【定开征时向》社会公布
— 消防取水设施以】及其他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兴建?的取水设《施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水资源费缴入【指定银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向】取水人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格式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工《。程下游河道供水【范,围内:、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以:距河槽两《边各500米或者以!河道:。漫滩区?为界)取水属于【水库补?给部分的取水—人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
《 水?。库补给部分的水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取【地表水的以在水库供!水期间的实际取【水量计算;
【 (二)取地—下水的由《水,文机:构评价、测算补给量!并报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认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供,水,范围和水《库供水期间由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年缴纳;工业及】。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月缴—纳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除省管水库以!及其他省《管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受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水资源】费
? 第二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 ,第二十七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
—。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和:规,划;:
?(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与推广用水定额】和节:水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和修》订;:
(三》)水资源开发—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水资源《科研和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
—(五:)水资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宣传《。;
《(六:)水政执法监察及】水事纠纷《的调解;
— (七)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八】)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有关的!其他工作
— 第二十八条— 省级征收的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及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供水工—程和水电站上游地】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缴》。入省级国库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市、!。县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水资》源费收入预算—。和规定用途编—制水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实施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 (一)擅自取水的!;
? (:二)超?过取水期限取—水的;
》 (: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取水、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的;
(五【)擅自增《加取水量、退—水量的
对擅自!取水的应当按照其】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 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87年《12月?28日发布的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10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