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09?。年7月?11: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告】知备案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
第六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按》照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请
【 ,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下列取水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五)跨】市取水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
第十条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包括退水》不,能全部回补原取水】含水层的地温空【调取水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受理和—审批:决定不得越权—受理和审批不属于本!级受理及《审批范围的事项
】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受理、【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方可:从事取水活动
!第十五?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取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和水源类型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以超过省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为起征点《农民家庭生活—取水和畜《禽饲养取《水以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为起】征点
对农业生!产、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饲,养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具:体缴纳?数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实际取水量为计量!设施记载《的,取水量?未,安装或者《安装的计量》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施设计的【最大日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的最》大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人《应当安装符合法定】。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对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农:业生产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取水:量核算?方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省政府决定开【征时:向社会公布
】消防取水设》施以:及其:他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兴】建,的取水设《施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水资】源费缴入指》定银:。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向取水人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格式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工程下游河道供【水,范围:。内、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以》距,河槽两边《各,500米或者以【河道漫滩区为界)取!水属于水库补—给部:分的:取水人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
水《库补给部分的水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 (一)取地表水的!以在水库供水期间的!实际取水量计算【。;
?。 (二)取地下水】的由水文机》构评价、《测算补给量并报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认【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供水范围和水—库供水?。期,间,由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年缴纳;工》业及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月缴纳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除省管水库以及其】他省管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受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水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和规划;
】(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与推广用水!定额和节水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和【。修订:;
(三)水资!。源开发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 (四)水资源】。科,研和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 —
, (五)水资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宣传;【
?(六)水政执法监】察及水事纠纷的调】解;
《 (:七)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八)】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级征收的《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及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供—水工程和水电站【上游地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缴》入省级国《库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市、!县,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水】资源费收《入预算和《规定用途编制水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实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一》)擅自取水的—;
(》二)超过《。。取水:。期限取水《的;
》(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 (四)《擅自:。改变:取水:、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的;
(—五)擅自《增加取水《量、退?水量的
》 对擅自取水的应当!按照其?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 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87年!12月2《8日发布的》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10?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