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7月1《1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第五?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
《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告知备案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 第六?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按照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请
《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下列取》水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五!)跨市取水
—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
第十》条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包括退水不能全部!回补原取水》含水层的《地温空?调取:水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受理和审批!决定不得越》权受理和审批不【属于本?级受理及审批范围的!事项: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受理、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第十三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方【。可,从事取水活动
!第十五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取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和—水源:类型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 ,。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以超过省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为起征点》农,民家庭生活取—水和畜禽饲》养取水以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为起征点
! :对农业生产、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饲养!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具体缴纳数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实际取水量》为计量设施记—载的取水量未—安装或?者安装的计量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施设计的最》大日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的最大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人应》当安装符合法定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对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农业生产》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取?水量:核算方?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省政府决!定开征时向社会公】布
消防取水】设施以?及其他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兴《。建的取水设施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水资源费缴入指!定银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向取水人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格!式,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工程下游河道【。供水范围内》、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以距河槽】两边各?500米或者—以河道?漫滩区为界》),取水属于水库—补给:部分的取《。水人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
水库补给【部分的水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取地表!。水的以在水库供水】期,间的实?际取水量计》算;
《 (二)取》地下:水的:由水:文机构评价、测算补!给量并报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认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供水范《围和水库《供水期间由》该水库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年缴纳;工【业及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月缴纳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除省管水库以及其】他省管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受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水资源费
!, ,第二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第二十七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
!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和规划;
】(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与推:广用水定额》和节水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和!修订;?
(三》)水资源《开发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 (:四,)水:资源科研和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 《。
(五)水资】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宣传;?
(六)水【。政执法?监察:及水事纠纷的调解】;
? (七)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八)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有:关的其他工作
【 第二《十八:条 省级征收的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及【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供水工程和水【电站上游地》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缴入省》级国:库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用于市、!县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水资【源费收入预》。算和:规定用途编制水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实,施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一)擅自!取水的;
【(二)超过取—水期限取水的;
】, (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 (四)《擅自改变《取水、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的;
《。。。 (五?)擅自?增,加取水?量、退水量的
!对,擅自取水的应当按照!。其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 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87!年12月28—日发:布,的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10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