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二万《人的:乡(:镇); 《
【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乡(镇);
】
? : (四)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
(五)省!级以:上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第】八条 ?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
? :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物流】。园区;
—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
《。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建筑标准和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的规定执行》
》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伍组建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经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伍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其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确需撤销或者变更】的专职?消防队伍自撤销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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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成为法人组】织的可以依法—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 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应当从具【有,消防工作知识、【技,能和经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设置、程序、聘【用管理和《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 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人?员应:当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招聘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招聘计划、岗位!设置方案和所需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组织实施
】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
? 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专职消防队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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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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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
(四【)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 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消防文?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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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高等学校消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以及具》有突出专业》技能的人员》参加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
《 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安消防队退役—人员凡具备前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聘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
《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五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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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由企业!事业单位《在内部自行调配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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