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冀建:法[20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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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
! : ,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9日《第7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且经【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5年12】月14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及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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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活动
!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工?作
《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电话、电子信箱】
:。第四条 投诉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投诉
《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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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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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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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七条 】投诉分为直接—投,诉和代?理投诉代理投诉的】委托人应将明确【代理权限和事—项的委托《书与投诉书一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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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 (二)对符—合,投诉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三)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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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 (二)》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 (三)超过—投,。诉时效的《;
?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难以查证的;
】 (五】)投诉事项已—做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七)】投,诉人主?。动要求且经》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撤回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第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递交至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对于《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准予】撤回终?止投诉处理活动【对于已?经查实或发现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投!诉应当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动回避【。应当回避的工作【人员不主动》回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招投标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可移交?至投诉项目所—在地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上《级机:关认为必要的也可】以会同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处理
》 , 国务院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一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被投!诉人为相对人的【投诉一般《由负责该《工,。程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被【投诉人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的投《诉应当由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涉及需要多个】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商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后再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
: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
《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
: :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完毕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在规定时】限、要求受理投【。诉的;
》 (》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听证等工作的—;
》。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或投诉《处理决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 《(四)接《受相:。对人财物以权谋私】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在处》理投诉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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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 ,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私!下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三【)严禁?泄露: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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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
》 (》五)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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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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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恶意—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驳回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10月14】日,河北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冀建法[【2004]》4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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