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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 冀:建法[20》15]25号 】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   】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9】日第7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且经—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5年1《2月1?4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及投诉处《理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活动— :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工作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电话、》。电子信箱 》 第四条 投诉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投诉   【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对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七条 投诉分为【直接投诉《和代理投诉代—理投诉的《委托人应《将明确代理权限【和事项的委托书与】投诉书一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    (》一,)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 ,。  :(二)对符合投诉】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三)—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  ?。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    (二)【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三)超《。。过投诉?时效:的; 《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难以查证】的; ?   》  (五)》投诉:事项已做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七)投诉—人主:动要求且经》。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撤回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第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递—交至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对》于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准予撤回终止【投诉处理活动对于已!经,查实或发现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投—诉应当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动回—避应当回避的—。工作人员不主动回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招投《标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可移交至投诉—项目所在地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上级机关认!为必要的也》可以会?同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一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 被投诉人为相对人!的投诉一般》由负责该工程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被】。投诉人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的投《。诉,应当由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 涉及需《要多个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商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后再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完毕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在—规定时限、》要求受理《投诉的;《     (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听证等?工,作的;   【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或投诉》处理决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    《(四)?接受:相对人?财物以权谋私—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在】处理投诉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私!下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三?。)严禁泄露》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     》。(,四)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 —  :。   (五)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恶?意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驳回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10月14日【河北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冀建法[【2004《]4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