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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 冀:建法[20》15]25》号 《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 》    》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9日第7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且经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及投诉】处理:。   《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活动 】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工作  】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工作 【。。   ?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电话:、电子信箱 【第四条 投诉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投诉   —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  》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对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七条【 投诉分为直接【投诉和代理投—。诉代理投诉的委托人!应将明确《代理权限和事项【的,委托书?与投诉书一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  (一)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  (二)对符合】投诉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三)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 ,   ?  (二《)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三)超过【投诉:时效的; — : , ,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难以查证的;】     (!五)投诉事项—已做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七)投诉人主】动要求且《经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撤回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 第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递交】至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对于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准予撤回》终止投诉处理—。活动:对于已经查实或【发现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投诉应!当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 ,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动回避》应当:回避的工作人员不主!动回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十四条? 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招投标】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可移交至投【诉项:目所在地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上—级机关认《为必要的也可—以会同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处理 】    国务—。院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一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     》被投诉人《为相对人的投诉一】般由负?责该工程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    被投诉人】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的《投诉应当由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涉?及需要多《个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商》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后再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  :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完?毕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在规定时【限、要求受》理投诉的; —     (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听证等工!作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或投?诉处理决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    《(四)接受相对人财!物以权谋私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在处理投诉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私下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严禁泄《露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    (四)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 【     》(五)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 第二十八条 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恶意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驳回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10月!14:日河北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冀建法[【。2004]》4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