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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 冀建法[20】15]25》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 :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9—日第7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且》经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及投】诉处理 》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工作 ?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电话、电《子信箱 《 第四条《 投诉?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投诉 》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对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七条 投【诉,分,为直:接投诉和代理—投诉代理投》诉,的委托人《应将明?确代理权限和事项的!委托书与投》诉书一?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     (一!)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   (二》),对符合投《诉,。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三)?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 (二?)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三)超过》投诉时效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难以查证的—;  —   ?(五)投诉事项已做!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七)《投诉人主《。动要:求且经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撤回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第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递交—至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对于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准予撤】回终:止投诉处理活动对于!。已经查实或发现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投诉应当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动回《避应当回避》的工作?人员不主动》回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十?四条: 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招投标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五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可移交至!投,诉,。项目所在地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上级机关认为必】要的也可以会同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处理 】    国务—院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一《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    《 被投?诉人为相对人的【投诉一般由负责该工!程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    被投诉【人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的】投,诉应当由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 涉及需要多个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商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后?再作出?处理 ? 第十七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完?毕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在】规定时?限、要求受理投【诉的;   【  (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听证等工】作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或投诉处理决—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   (四》)接受相对人财物】以权谋私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在处理投诉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 ,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私下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严禁泄《。露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  :  (四)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 》 ,   (五)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恶】。意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驳回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10月?14日河北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冀建法[】2,004]4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