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 冀建法[2015!]25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
【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9日?。第7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且经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及投】诉处理
【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活动
《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工作
!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电话?、电子信箱》
第四条》 投诉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投诉
!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对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七条 投【诉分为直接》投诉和代理》投诉代理《投诉的委托人—应将:明确:代理权限和事项的委!托书与投诉书一【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 (?一)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二?)对符合投诉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 , (二)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三)【超过投诉《时效的;
》
《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难以查证—的;
《 , (五【)投诉?事项已?做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七)投《诉人主动要求且经】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撤回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第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递交【至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对于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准?予撤回终止投诉处理!活动对于《已经查实或发—现,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投诉应当【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动回—避应当回避的—工作:人员不主动回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招投》标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可移交至投】诉项目所《在地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上级机关!认为必要的也可以】会同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处理—
《 国务院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一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被【投诉人?为相对人的》。投诉一般由负责该】。工程:。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 被投诉人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的投诉应当由!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涉《及需要?多个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商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后【再,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完毕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
第二十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在规定时《。限、要求受理投诉的!;
【(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听证等工作》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或投诉处理!决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
(四)接!受相对人财物以【权谋私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在】处理投?诉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
,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私!下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严禁泄露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 : (?四)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
】
: (五)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恶意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驳回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10月14【日河北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冀建法【[200《4]4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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