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依,据大同市已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大同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补助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概念说【明本细则《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深)层地—。能、污水《余热、生物》质能:、工业余热等对建】筑进行供热》。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第!四条 重《。点范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重点范】围
? , ,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
(三)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
(四)】利用工业余热供热】;
(五!。)其他?经国家批准的支持】领,域
第五条— 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的项【目评审、验收、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承办】;市财?政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管,;市发改、经信【、规划、国土、质】监、水?利、市政管委—、气:象、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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