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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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实施【依,。据大同市已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大同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补《助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概念说明本!。细则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深?)层地能、污—水余热?、生物质能、—工,业余热等对》建筑进行供热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第四:条 重点范》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重点范围【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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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工业余热供热;!
: (》五)其他经国家【批准的?支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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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的项目评审、验收!、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承办;市财政【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管;市【发改、?经信、规《划,、国土?、质监、水利、市】政管:。委、气象、》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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