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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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实施依据大!同,市已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大同【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补助《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概念说明本细则!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深)层地【能、:。污,水余热、生物—质能、?。工,业余热等对建筑【进,行供热?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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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重点范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重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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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 (三)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 , :(四)利用工业余热!供热;
》 (五)【其他:经国家批准》的支持领域
第】五条: 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的项目评审、!验,收、: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承?办;市?财政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管;市发改】、经信、规划、【。国土、质监、水【利、市政《管委、气象、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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