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同市国有建设用地!置换补偿办法
】。
同政办发[20!16]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 大同》市国有建《设,用地置换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6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需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置【换(以下《简称土?地置:。换)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等价置》换,、,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置—换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 ,。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的;
】
3、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 ?4、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原址无法实】施的:
:第四条 进》行土地置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1、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2、缴清—土地价款;
】 ?3,、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置换后地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
第五条 》。置换后国有》建设用地用途、面】积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第六条 !土地:置换应当对置换【前原:地块剩余年期—市场价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和拟置《换后:地块新条《件,下的市场价格—分别进行评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置换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应当同时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进行《土地置?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置换后地—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2】、土:地置换申请;—。
? 3《、置换后的国—有土地权《属来源使用》。新增:土地的需要土—地征收转用批复文】件;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
《 : 4、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5、缴清【土地价款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并制定【土地置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土?地置换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 1、土》地置换的缘由;
! 2、置换】前后地块《的,基本情况(四—至、面积、权属【、用途?、使:用年限、剩余年期等!);
《 3、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相关?事宜;
《
《 ,4、:置换前后《地,块,的地价、地价差结】算或作其他处—理,的说:明
?第,十一条 《土地置换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 1、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原土地【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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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和—置,。换后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注明为置换土地】;
? 3、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置换批复文件和置!换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土地置换《涉及:。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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