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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国有建设用地!。置换补偿办法
【
同政办发[】2016]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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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国有建?设用:。地,。置换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需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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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置》换(以下简称土【地置换)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等价置换、】。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置换【
:。 ,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的;
! 3》、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4:、,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原】址无:法实施的
第四条! 进行土《地置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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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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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缴】。清土地价款;
】 3、—。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置换后地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 ?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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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置,。换后国有建》设用:地用:途、:面积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第!六条 ?土,地置换应当对置换】前原:地块剩余《年期市场价》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和拟置—换后地块新条件下】的市场价格分别进行!评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置换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应当同《时,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进行土地置!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 1、规—划部门出具的—置换后地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
《 2、土《地,置换申请《;
【3、置换后的国有】。土地权属《。来源使用新增土地】的需要?土地征收转用批复文!件;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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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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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缴清土地价【。款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并制定土地—置,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土》地置:换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置换的缘】由;:
《 2、置换前【。后地块的基》。本情况(四至、面积!、权属、用途—、使用年限、—剩余:年,。。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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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相关事宜《;
4】、置换前后地块【的地价、地价差结】算或作其他处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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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土地《置换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 1、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原土地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
2、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和置换【后,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注【明,为置换土地;
】 ? 3、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置【换,批复文件和置换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土地置—。换涉及?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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