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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国有建—设用:地置换补偿办法 ! 同政《办,发[2016—]16?3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    大同—市国有建设用地置换!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需—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置换(?以下简称土地置【换):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等价置《换、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置换 !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 ,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的》;     3】、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4、: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原址无法实施的 】 第:四条 进行》土地置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2、缴清【土地价?款;     3!、,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置换后地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置换!后国有建设》。用地用途、面积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第!六条 土地置换应当!。对置换前原》地块剩余《年期市场价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和拟置《换后地块新条件下的!市场价格《。分,别进行评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置换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应当同时》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进!行土地置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     》1、规划部门出【具的置换《后地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 ,。2,、土地置换申请;】   《。 , 3:、置换后的国—有土地权属来源使】。用新增土地的需【要土地征收转—。用,批复文?件;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 】    4》、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缴清土?地,价款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并制定土地》置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土地:置换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置换的?缘由:; :    《 2、置换前后地】块的基本情况—(四至、《。面积、权《属、用途、使—用年限、《剩余年期等)—;     【3、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相关事宜;   !  4?、置换前后》地块的地《。价、地价《。差结算或作》其,他处理的《。说明 第十—一条 ?土地:置换: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  :  1、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原土地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2、】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和置换后—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注明【为置换土地;—     3【、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置换《批复文件和置换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土地置换涉及【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