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
:
— —类别
! 信用
》 】 ,。 代码
《
【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依据
《 记分标!准
《
】
— 资格管理P1!-1
?
【P,1-1-1
—
》 违反相关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六条
《 ? -1
【
!
? P1-!1-:2
!未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二条
— 》 -1?
:
【
! :P1-1-3
【
? 《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的
》
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鲁建执字〔—20:13〕2《号)第十五条
! :。 : -3
】 ,
《。
?
P1!-1-4
— 》。 ,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或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 》 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鲁建执字〔20【1,3〕2?号)第十五条
】 》 -3
《
》
: 《
: : ? P1?-1-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
】 -6
】
《
? ?
!P1-1-6
【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
【 :。 :-6
《
!。 ,
,
: P1【-1-7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三条
】 》-6
—
】
,
【执业行为P1—-,2,
? P1【-2-1
— —执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
? 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鲁建》执字〔2013【〕,2号)第《十五条
— -—1
《 ?
: ?
》 P1—-2-2《
《 :。 不按《照,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与发》。包人另?行,签订: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六十条
! -3《。
【
【 : 《P1-2-3
【
《 : 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 : 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鲁】建执字〔201【3〕2号)第十五条!
【 ,-,3
》 :
?
】 , P1《。-2-4《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二十七条【
【 -3
— ,
《 ?。
】 P1-2-5
!。 —。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
-!3
? ?
《
?
!。 执业行为P1!-2
》 , P1-2—。-6
《 : 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二十七】。条
? , -3》
—
》 P1-—2-7
!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二十七《条,
-3】
》
【 :P1:-2-8
】 不按要求—回复监理通》知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
《 -3
《
?
! P:1-2-9》
《 项目未办理相关!开工手续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
:
?。 -6
】
【。。 P1-—2-10
【 , 将工程》转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九条
!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6
《
—
? P?1-:2-11《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
》 -6
!
,
:
》 P1-》2-12
—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
【
-6【
《
— P1-2-!13
【 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一:条
— -6?
】
P【1-2-14
】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
】 -6
】。
《
?
《 P1-2-15
!。
?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鲁建执字〔2!013〕《2号)第十五—条
《 :。 -6
《
】
》P1-2-1—6
? , ?发生违法分包—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九条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 -6
》 :
:
P!1,-2-17》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
【-6
《
?
】 P1-2-18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二十七—条
【-6:
,
》。 ,
执】业行为P1-—2
— P1-2-19
!
《 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一条《。
-1】2
:。。
《。
:
》 P1-2-【20
— 注册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一:条
? -》12
》
?。
】P1-2-2—1
?。 发生—挂靠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九条
—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12
!
,
,
》
员配备】P1-3
》
《。。 P1?-3-1
】 工程《项目生产人》。员配备达不到标准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第【六条
— -1
】
? ,
? P1-—3-2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二条
】 -1
【
?
】。 , P1?-3-?3
:
? :。项目部现场》专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的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第《六条
?
, -1
】
》
P1!-3-4
【 , 项目部技师、高!。级工等?职业技能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的!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第六条
! -1》
》
【 P1-3-5
!
项目经理!与合同中约定的【不一致且未进行变】更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第六条
! -3
—
—
? P1《-3-6
【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
《
-3
!。
】 《P1-?。。3-7
》 , ?。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一条
?。
》-6
!
《 质《量安全管理》P1-4
【 P1-4-1!
《 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二条?
,
? -1
》
《
】 P1?-4-2《
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二条
】
-1
】。
》
?
P1-】4-3
—。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三条
【
? -1
!
:
:
《 质量安《全管理P1-4
】
? P1-》4-:4
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三【条
-】1
》
】 P?1-4?-5
《 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八条—
—-1
》 ,
《
》 ,P1-4-6
】 未按—照第一次工地—会议确定的主要人】员参加监理例会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 : -1
》
》
P】1-4-7
【 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四条
?
-3
!
—
《 P1-4—-8
【。。 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五条
【 -3
【
!。 P1-4-—。9
?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七条
】-3
《 :
】。 :。P1-4《-10
《
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七条?
-3
!
?
— : P1-4-11!
? 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
: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八条
》 -3
】
》
:
: P1-4【-12
《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九条
! , -3
—
》 ,
P】1-4?-13
【 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九条】
-3
!
—
P1!-4-14
】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三条
— -》6
—
】 P1-4-—15:
,。
,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三条
【 《-6
!
—
P】1-4-16
【
》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四条
】 -6
【
】 P1-4-1!7
《 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四条:
》。 -6
—
【 : P1-4-18!。
—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四条
! -6
】
:
P!1-4-《19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四条
【
, , -6》
【
:
— 质量安全管理!P1-4
》
《 P1-4-20
!
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五条
《
: -6》
?。。
—
P1-4!-2: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六条】
—-6
【
— P《1-4-2》2
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六条
— , ,-6
》。
—
《 ,P1-4《-23
!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六条
— 《-,6,
,
《
?
《。 P1-4-2】4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七—。条
— -6
》 ,
—
P1【-4-25
! :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八条
】-6
!
【P1-4-2—6
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二?条
? -》12
【。
— P1-4【-27
《。
》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十条
】 : -12
—
?
?
《 P1-4-2】8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十?。条
》 , -:12
!
》 :。扬尘:治,。理P1-5
【。 P1-5】-1
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已设置冲洗设施!但不按规定正常使用!的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 -1
!
:
— P1-5-】2
? 设置—冲洗设施不符合规】定
? ,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 -:1
?
! P1》-5-3
【 车辆带泥【上路的
【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 -1
【
】 P》1,。-5-4
》
: ?施工现场《。污水未经处理—排放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1:
【
P1!-5-?5
【产生的污《水和泥浆《溢流到场外的
】 ,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
》-1
!
— P1-5-6【
: 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未采】用混:凝土:硬化;
》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 , -1
】
《
扬】尘治理P1-—5
》 P1-5—-,7
》 现?场,内,道,路两侧未设置排【水沟;
】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 -1》
《。
:
P!1-5-《8
【大块空地《未绿化裸土、堆【土、易产生》扬尘的材料等未【。覆盖;
【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 -》1
》
【 P1》-5-?9
未】配备:洒水设施进行洒【水降尘;
【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 -?1
:
,
》
:
, P1-5-!10:
》 建筑垃圾未—通过垃圾通道—输送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的;
《
: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 -1
》
【
P1-!5,-11?
? : 出现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黄:色(3?级)以上等级预警时!未停止?。土石方运《输、开挖《、回填作业或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 《-1
》。
】 P1》-,5-12《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1!
【
:
, , P1-5-】13
— 其他未采取【的防尘措施
—
?。。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1!
:
》
—
劳—务管理P1-6【。
P1】-6-1
— 项目现场】未设置劳务》。管理员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 -1
!
?
? P1》-6-2
》
, 清欠工作】温馨:提示牌、《清,欠工作责任》信息牌?。。、建设各方主体清欠!责任牌未按要求设】置,在醒:目位:置的
—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
-1
!
】 P1-【6-3
!现场考勤机未按要求!设,置并:未执行考勤制度的】
?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 -1
!。
》 P1-—6-4?
《 未按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按时上】报资料的
— 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淄建发〔—2,015〕28—号):
-【1,
—
《 , P1-6【-5
— , 施工的工》程实行劳务分包【未,。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
—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 《-1
】
《 ? P1-6-6
】
》。施工的工程未按【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 : , -1
—
》
》 劳务管《理P1-《。6,
《 P1-》。。6-:7
:
, 项目—现场务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实名制登记未】建立花名册》和进退场纪》录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1
:
:
】 P1-6【-8:
现场班!组工程量未按月结算!
?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 -1
》 :
》
P1-】6,-9
务!工人员?工资未做到每—月,核算或建设单—位已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未按月发】放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
? 《 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淄!建发〔201—6〕132号—)
? : -1《
【。
:
P—1-6-10
【
施工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属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
》。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1
?
:
! ,
【P1:-6-?11
施!工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不及】时到场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
!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2
》
:
【 《P1-6-》12
施!工的工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到】区县政府集体—上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
! ,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 ?。-2
《
—
,
P1【-6-13》
:。 , 施工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不《及时解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
】。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3
—
:
《。 P1-—6-14
【 ,。 :施工的工《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到区县【政府集体上访—不及时?解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
【 ?。 ?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 -?3
【
【 劳务管理P1-6!
—P1-6《-15?。
》 施工的工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到市政《府集体上《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
! 《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3
《
》
P【。1-6-16
】 施工—的工: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到市政府集体上【访不:及,时解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
《 :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4!
—。
》 P1-6【-17
】。 施工的工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到省集体上访】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
】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4
【
! P:1-6-18
【
施—工的工?程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
《 ?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三条
【 -6《。
,。
—
?
【 , P1-6-【19
】施工的工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到省集体上访—不及:时解: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
!关于:。完善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建监字〔2【013〕3号)【
—-6
! ,
: P1-【6-20
】 施工的工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进京集体—上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
】关于完善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建!监字〔2013〕】3号)
《
》-12
】
,
,
】 , 造?价管理P1-7
】
P—1,-7-1
! ,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进?。行结算提报和核对的!
?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二十五条
【。
《 -2
—。
《
【P1-7-2
】 《违反备案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2!
?
】 ?P1-7-3—
—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四?。十三条
— -2
】 ,
— , P1-7-】4
【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3
【
】 《墙改节能《P1-8
》
P1【-8-1
】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设备: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 :-1
?
! ? P1-8-—2,
,
: ?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的
!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九条
】-,1
《
《。
:
P1-8!-3
》 : ,。提供虚假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使用证明材料】。。等资料的;
【 :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 -2
【
】 : P1-8-4】
不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提出《。的问题不予》整,改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
, -2—。
》
》。 P1-8-!5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 《-3
—
,
】 通报批评P1-】9
》 P1-9-【1
— ,。施工的工程或—本人被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专业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
】 专业管理机构的!通报文件
— -1
!
》
《 P?。1-9-2
】 施《工的工程或》本人被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
《 ?-2
》
》
P1】。-9-?3
— 施:工,的工程或本人被【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专业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
《 , 专业管理机—构的通报文件
【
-—2
《。
? ,
— P:1-9-4
】 施工的工【程或本人被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
》 -?3
【 ,
:
《 P1-9-5
】。
:。。 , 施工的工程或】本人被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专业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
】 专业管》理,机构的通报文件【
《。 -3
】
》
, , P《1-9-《。6
》 施工的工程或】本人被?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
-6
!
》 :
—P1-9-7
】 ? 施工?的工程或《本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
-12!
【
? 行政处【罚P:1-10
— P》1-10-1
【。
《 施工?的工程因《违法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场处《罚的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
P1】-,10-2
— 施工的工】程因违法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立,案查处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6:
?
— 备注本表未】包括的不良》信用信息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参?考本标准《记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