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
枣《住建工字[》2015]27【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各工!程监理企业
【 现将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审批:效率:。的,通知(鲁建》建字[20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签订的合同文【。本进行?的查验、存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由—市级承担的》。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揽业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
不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签订》监理合同
》
,第六条 监理企业应!当于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少于三份);!
(二)!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 (三)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任命)书;
】 , (四《)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和,业,务,水平认定证书;【
外地监!理企业应先》办,理进枣信用信息告知!手续:
第七条 监理合!同备:案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
? (一)》监,理合:同文本填《写规范、齐全、有效!;
(二!)监:理企业?在资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符合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相关要求】。;
:
(四)监!理合同的其他内【。容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
第八条 》监理合同符合—备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并在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备案—后的合同分别由【。备案部门、》建设单?位、监理《企业留存
—第九条 监理合【同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受理合—。。同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备案后监理!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包括解除和》补,充等)或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合同的》。备案:管理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各区》(市)?统一填写备》案汇总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科在全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活动中《将,把监理合同备—案情况作《为企业市场行为【评分的重要依据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原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枣建工字[2!009]14—号):废,止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汇《。总表
《
《
【
》 》备案日期 》
《 合同签
—。
: ! 订日期
【 : , ,工程名称《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规模】
》 投资?。。
—总监
【 取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 ! 《 》 《 》 : ! 【 》。 《 ? ? 填【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