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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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住建房?字[:20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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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峄城区、台儿【。庄区征收办
【。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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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6日<?!--[正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公平、公—正、:客观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纠纷—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接受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的,申,请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组织有关专家!遵循估价《原则对有争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进行技《术分析?、论证并提出专业性!的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负责本市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工作—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选【举产生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私:自对外泄露专家委员!会的内部资料参加鉴!定的专家和协助鉴】定的有关人员对【鉴定工作《负保守秘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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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委员会成》员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参加《。或组织任何活动
!第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六条 申请】鉴定应?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 :。 (一)鉴定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三)估价!。报告和复《核估价?结果原件《。。;
(四!)申请人认为估价】报告:不符合有关规—范或者估价》人员有不当执业【行为的书面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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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区(《。市)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估价报告原—则上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也可以邀请部分专】家委员进行座—谈、讨论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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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需要补正资料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 因房屋征收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应当选派3人以上!单,数的委员会成—员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鉴定工作专家组!中,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鉴:定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 (一)通知鉴!定申请人及其相关评!估机构和人员—。;,
? (二)调【阅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查勘;
! ,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
— (四)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 (五)【形成鉴定《意见出具《。鉴定结论报告鉴【定组的鉴定意见【由参加?鉴定:的专:家分别作出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提请《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的鉴定意见】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以多?数,意见确?定
— (六)签发鉴【定结论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鉴定—组,。鉴定意见签发鉴定】结论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由鉴定组提请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决定》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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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论在3—日内送达鉴定—申请:人、估价机》构
第十三条 鉴!定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鉴定—所使用?的限制条《件等鉴定基本情况】;
》 (二)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估价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鉴定》。结论:和理:由
?。 ? 鉴定结论》应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字
第十四条!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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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专家—委员会应及》时将鉴定工作有关】的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鉴定受理材—料;
】(二)鉴定结论【;
《 (三)调【查、询问笔录;【
》 (四)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或改》变原评?估报告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或受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应!取消其专家委员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 (《二)与鉴《定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
(—三)其他严重—影响鉴定《工作公?正的情形
—第,十九条? 鉴定过《。程中专家委员会【发现房地产》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书面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发证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一《)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二)不【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
》(三)其《他违反房地产价【格评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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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2011年】5月16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住建房字〔20【1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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