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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 枣?住建房字[》20:16]29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峄城区《、台儿庄区征收【办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附件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6:日,<!--[正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公平、—公正、?。客,观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纠:纷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接受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的申请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组织有关专家【遵循估?价原则对有争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进行技》术分析、论证—并提出专业性的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负责本市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工作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选举产生 —  :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私?自对外泄露专家【委员会的内部资料参!加鉴定的专家和协助!鉴,定的有关人员—对鉴定工作负保守】秘密责任《 :    专》家委员会成》员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参加?或组织任《何,活动 第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六【条 申请鉴》定应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 ,   ?(,一)鉴定申请;【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三)估价报告和复】核估价结果原—件;  》   (四)申【请人认为估价报告不!符合有关《规范或?者估:价人员有不当—执业行为的书面【证据:材料;  — ,  (五)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区(市》),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估价报告原则上!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也可以邀请部分专家!委员:进行座谈《、讨论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估价报告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需—要补正资《料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  因房《屋征收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应当选派3人以上!单,数的:委,员会成员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鉴定—工作专家组》。中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 第十一条 鉴定】。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通!知鉴定申请人及其】相关评估机构和【人员;     !(二)调《阅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查勘?;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 《    (》四)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五)形《成鉴定意见出具【鉴定结论《。报告鉴?定组的?鉴定意见由参加【鉴,定的:专家分别作出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提请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的鉴定意见》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以多数意》见确定  —   (六)—。签发鉴定《结论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鉴定组鉴定意见】签发鉴定结论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由【鉴定组提《请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决定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鉴定结论 》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论在】3日内送达鉴定申请!人、估价机构— 第十三条— 鉴:定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鉴定所使【用的限制《。条件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估价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 !   ?。  (三《)鉴定结论》和理由 《     鉴—定结:。论,应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字》。 :第,十四条?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第十五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专家委员会应及!时将鉴?定工作有关的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受理材料;】 :。  :  (二)鉴定结论!;    — (三?)调查、询》。问笔录;   】  (四)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或改变原》评估报?告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或!受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应取消其专【家委员资格  】   (一》)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二)!与鉴定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 (三?)其他?严重影响鉴》定工作公《正的情?形, 第十九条 鉴定!过程中专《。家委员会发现房【。。地产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书面!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发证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一》),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 (二)不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三)其他》违反房?地产价格评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2011年5月【16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住建房字〔20】11〕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