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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枣住建?房字[2016]2!9号 ?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峄城区、台【儿庄区征收办 【    《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6年6月6日—<!--[正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公平、公正、!客,观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纠纷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接《受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的申:请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组织—有关专家遵循估价原!则对:有争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进行技《术分析、论证并【。提,出专:业性的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负责本—市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工》作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选举产生!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私自对外泄露!专家委员《会的:内部资料参加鉴定的!专家和协助鉴定【。的有关人员对鉴定工!作,负保守秘密责任 】 ,    专家—委员会?成,员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参】加或组?织,任何活动《 ,。。 第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六】条 申请鉴定应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    (》一)鉴定申请;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三)估价报告】和复核?估价结果原件; !   ?。 (四)申请人【认为估价报告不符】合有关规范或者估价!。人员有不当执业行】为的书面证据材【料;: ,   ? , (五)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区(【市)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估价《报告:原则上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也可以?邀请部分专家委员进!行座谈?、,讨论: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估价报?告 :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需要】补正资料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  因房屋征—收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应当选《派3人以上单数【的委员会成员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鉴《定,工作专家组中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鉴!定,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知鉴—定申请人及其相关评!估机构和人员; !    (》二)调阅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查勘; — ,。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     —(四:)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   ? ,(五)形《成,鉴定意见出具—。鉴定结论报》告,鉴定组的《鉴定意见《由参:加,鉴定的专《家分别作出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提请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的鉴定》意见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以多数意】见确定?     (六】)签发鉴定结—论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鉴,定组鉴定意见签发】鉴,定结:论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由鉴?定组提请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决定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论《。在3日内送》达鉴定申请》人、估价机构— 第十三条 鉴】。定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鉴定所使用】的限制条《件,等鉴定?基本情况《; :  : ,。  (二《),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估价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鉴:定,。结论和理由   !  :鉴定结论《应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字 ? 第:十四条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专:家,委员会应及时—将鉴:。定工作有关的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受理材【。料;     】。(二)鉴定结论; !     (三)调!查、询问《笔录;  —  :。 (四)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或改变原《评,估报告?。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或受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应—。取消其专家》委员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二)与鉴定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  (三)》其他严重影响鉴定工!作公:正的情形 第十九!条 鉴定过程中专家!委员会发现房地产】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书面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发证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一)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二)不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三)其他违反—房地:产价:格评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20!11年5月1—6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住建!房字〔201—1,〕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