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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枣住建房字![201《。6,]29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峄城区、台】儿庄区征收办 【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6日【<!--[正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公平、公正、客观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纠【纷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接》受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的申请—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组【织有关专家》遵循估价原》则对有争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进行技术分析、【论证并提出专—业性的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负责本市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工《作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选举产—生 ?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私自对外泄露专!家委员会的内部资料!参加鉴定的》专家和协助鉴定【的有关人员对鉴【定工作负保守秘密责!任     专】家委员会成员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参加—或组织任何活—动 第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六条》 申请鉴定应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     (一)鉴!定申请;《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三)估《价报告和复核估价结!果原件;    ! (四)《申请人认为估价报】告,不符合有关》规范:或者估价人》员有不当执业行【为,的书面证据材料【;     (五!。)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区(市?)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估,价报告原则上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也可以邀请部分】。专家委员《进行座谈、讨—论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估—价报告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需要补正—资料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    因房屋征】收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应当选派3人—以上:单数的?委员会成员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鉴定工作专家组中!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鉴定!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通—知鉴定申请》人及其相关评估机构!和人员;    ! (二)调阅—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查勘;《。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 】。    (》四)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五)形成鉴定意【见,出具鉴定结》论,报告:鉴定组的鉴定意见由!。参加鉴定的专家分别!作,。出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提请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的:鉴定意见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以多数意见确定】     (六)!签发鉴定结论—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鉴定组鉴定意见签!发鉴定结论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由鉴定【组提请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决定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论!。在3日内送达—鉴定申请《人、估价机构 【 第十三条》 鉴定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鉴定所使用—的限制条件》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估!价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 :    (三)鉴】定结论?和理由    】 ,。鉴定结论《。应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字 《第十四条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专,家委员会应及时将鉴!定工作有《关的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鉴定受理《材,。料;:     —(二)鉴定》结论:;  《   (三)调【查、询问笔录;【  ?。 ,  :(四)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或改变—原评估报告》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或受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应【取消其专家委—员资格    】 (一?)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  (?二)与鉴定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   (三)其【他严重影响》鉴,定,工作公正的情形 】。 第十九条》 鉴定过《程中专?。家委员会发现—房地产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书面—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发证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一)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二)不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   (三)其他】违反房地《产,价,格评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20【11年5月16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住建房字〔20!。11〕2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