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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 枣住建房字[】2016]》29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峄城》区、:台儿庄区征收办 !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6—日<!-《-[正文]--> !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公平、】公,正、客?观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纠纷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接,受,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的申请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组织有关专】家遵循估《。价原则对有争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进行技术》分析、论证并提【出专业性的鉴定意见!的活:动, , ,第三条? 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负责】本市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工作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选:举产生  —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私自】对外泄露专家委【员会的内部资料参加!鉴定的专家和—协助鉴定的有关【人员对鉴定工作【负保:守秘密责任  】   专家》委员会成员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参加或组】织任何活动 第】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第六条 》申请鉴定应》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    (》一)鉴定申请;【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三)估价报告】和复核估价》结果:原,件,;    — (四)申请—人认为估价报—告不符合有关规范或!。者估价人员》有不:当执业行为的书面证!据材料;  【   (五》。)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区(市)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估?价,报告原则《上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也可以【邀请:部分专家委员进行座!谈、讨论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估价:报告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需要!补,正资料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   ? 因房?屋征收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应当】选派3人《以上单数的》委员会成员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鉴定工作【专,家,组中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鉴定!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知鉴定申》请人及?其相关评估机构和人!。员;    【 (二)调阅—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查勘; !    《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 《   ? (:四):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  (?五)形成鉴定意见出!具鉴定结论报告鉴】定,组的鉴?定意见由参加鉴定】的专:家分别作出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提请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的》鉴定意见《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以多】数意:见确定    】 (六)《。签发鉴定结论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鉴定组】鉴定意见签发—。鉴定结论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由鉴定】组,提请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决定?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论在?3日内送达鉴—定申请人、》估价机构 》 第十三条 —鉴定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鉴定《所使用?的限制?条件等鉴定基—本情况;    !。 (二)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估价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    》 (三)鉴定结论和!理由  》   鉴定结—论应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字 第十四条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第十五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专家委员会应】及时将鉴定工作有关!的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受《理材料; —    (二—。)鉴:。定结论;  【   (三》)调查、询》问笔录;  【   (《四)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或改变原》。评估报告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或受: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应取消其专家【。委员资格   】  (一)》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     (二【)与鉴定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三)其他严—重影响鉴《。定,工,作公正的情形 【 第:十九条? 鉴定过程中专家】委员:会发现房地产—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书面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发》证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一)—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二)》不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     (三)】其他:。违反房地产价格评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201《1年5月1》6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住建【房字〔2011〕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