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 枣住建房字[2】016]29—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峄城区、台儿!。庄区征收办》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6日<!--[【正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公平、公正!。。、,客观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纠纷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接受】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的申请【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组织有关专家遵】循估价?原则:对有争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进行—技,术,分析、论证并提出专!业性的鉴定》意见的?活动 ? 第三条 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负责本市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工作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选举产生  】  :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私自对外—泄露专家委员会的】内部:资料参?。加鉴定的专家和协助!鉴,定的有关人员—对,。鉴定工?作,负保守秘《。密责任     !专家:委员会成员》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参加】或组织任何活动【 第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六条 申》请鉴定应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   (一)—鉴定申请;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三)估价《报告和?复核估价结果原件;! , ,    《(四)申请人认【为估价报告》不,符合有关规》范或者估价人员【有不当执业行为的】书面证据材》料;     (!五)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区(市)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估价报告【原,则上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也可以邀】请部:分专家?委员:进行座谈、》讨论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估价?报,告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需要补正资料】。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   ?。  因?房屋征?收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应当选派3》。人,以上单数《的委员会成员—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鉴定工作专家!组中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鉴定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知,鉴定:申请人及其相关【评估机构和人员【; :     (二【)调阅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查勘;  —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 ?    (》四)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五)!形成鉴定意见出具鉴!定结论报告鉴定组的!鉴定意见由参加鉴】定的:专,家分别作出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提请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的鉴定—意见: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以多数意见确定!     —(六)签发鉴定【结论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鉴定组鉴定!。意见签发鉴定—结论: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由鉴定组提—请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决定【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论在3日内送达【鉴定:申请人、估价机【构 第十三—条 :。鉴定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鉴定所使用!的限制?条件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估价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 》   ?  (三)鉴—定,结论和理由 【    鉴》定结论应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字《 第?十四条?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第十五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专!家委员会应及时【将鉴定工作有—关的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受理材料;  】  : (:二)鉴定结论; 】    《 (三)调查、询】。问笔录;  【   (《四)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或改变原!评估报告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或受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应取消其【专家委员资格  !   (一》)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二)与鉴定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   (三)其他严!重影响鉴定工作公正!的情形 第十九条!。 鉴定过程》中专家委员会—发现房地产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书面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发证—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一)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二)【不,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 , (:三)其他违反房地】产,价格评?。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201【1年5月16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住建房字〔—2011〕2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