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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201】5]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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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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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孟【祥伟
2【015年1月31】日
》第一条 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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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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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征求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意—见
?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普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务
—第七条 城镇新(】改、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预:算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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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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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工程未经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规?划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更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无障—碍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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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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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
《。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 :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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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但未作!相应设计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等有关—单位不?予审查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设施的地面平整】、,防滑并在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缘,石坡道; 【
? , (二)铺设的】盲道应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箱!等障碍物既有的障】。碍物由其《产权单位予以—拆除或挪《移并与周边》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三)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内《容方:便,视力残疾人》识别;
】 (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 (:。五,)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指示装《置,;
! ,(六)无障碍—设施按规定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位》。置明显内《容表:。述清晰、《规范;
!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方便残疾《人识别; 》
— (八)在视力残!。疾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十五条 客!运列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停—靠站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并为残?疾人出行提供必【。要帮助
【 城市》。的公共?汽,车应配置字》幕报站、语音—报,。。站装置
第十六条! 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设在》。地下的应通过无【障碍:设施与地《面层相衔接
】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并按规定免收停!车费:用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自然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所有权人与管理!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更换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改变其用】途
》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貌和使用功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盲?道用作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及》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主办单位《应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开办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为相—关人员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网》站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按信息交流无障!碍的标准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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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提供便利条—件
《 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具备文字报警【、文字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对住宅的相关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十六条 !组织各类选举的部门!。。应为:参加选举的残—疾人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根据残疾人的意愿】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由市、县(市】、区)政府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2011年【。7月11日印发的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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