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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2!015]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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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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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孟祥伟
】 201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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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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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征求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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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普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务
第!七条 城镇新(改】、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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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无障《碍设施工程未经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规划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更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无障碍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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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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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
《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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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但未作相应设计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等!有关单位不》予审查?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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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设施!。的地面平整》、防滑并《在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缘石!坡道; 《。
《 : (二)铺设的】。盲道应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箱】等障:碍物既有的障碍【物,由其:产权单位予以—拆除:或挪移并与》周,边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 (三)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内容方》便,视力残疾人识别【;
! (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 (:五)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指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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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无障碍设施【按规定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位置—明显内容表述清晰】、规范?; :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方便《残疾人识《。别;:
【 (?八)在?视力残疾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十五条 》客运列?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停靠站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并】为残疾人出行提【供必要?。帮助
!城市的公共汽车应】配置:字幕报站《、语音报站装置
!第,十六:条 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设在地下的》应通过无障碍设施与!地面:层相:衔接 ?
?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并按规定免收停【车,费用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自然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所:有权人与管理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更换》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貌和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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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盲道用作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及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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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主办】单,位应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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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开办!。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为相关人员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网站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按—信息交?流无障碍的》标准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提,供便利条件
! 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具备文字报警、文】字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对住—宅的相关《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十六条 组织各类】选举的部门应—为参加选举的残疾】人,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根》据残疾人的意愿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由市、县—(市、区)政府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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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201》1年7月1》1日印发的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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