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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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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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台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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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长 孟祥伟
】。 2015—年1:月31?日
第—一条 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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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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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征《求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意—见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普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务
第七—条 城镇《新(改、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预算
【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无障:碍设施工程未经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规—划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更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无障碍《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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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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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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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 对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但】未作相应设计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等有关单位不予【审查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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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设施的地—面平整、防》滑并在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缘《石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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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铺设的盲—。道应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箱等—障碍物既有》的,障碍物由其产—权单位予《。以拆除或挪移—并,与周边?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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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内容方便—视,力残:。疾人:识别; —
(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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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指示装置《;
【 (六)无障碍!设施按?。规定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位置明显!内,容表:述,清晰:。、规范; —
《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方,便残疾人《识别; 》
— (八)在视—力残疾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十五条! 客运?列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停靠站】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并为残【。。疾,人出:行提供必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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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公共汽车应配置字】幕报站、《语音报站装置
】。第十六条 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设在地下的应【通过无障碍设施与地!面层相衔接
】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并按规定免收】停车费?用,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自:然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所有权人与管理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更!换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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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貌!和使用功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盲道用!作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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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及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主办单《位应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开办【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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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为相关人员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网站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按信—息交:流无障碍的标准【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提供!便利条件
】 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具备】文字报?警、文字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对》住宅的相关》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十六条【 组织各类选举【的部门?应为参加选举的残】疾人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根据残《疾人的意愿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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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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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由,市、县(市》、区)?政府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2011年—7月11日印发的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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