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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 潍《建发[2016]5!号 :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   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6》年3月14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城《。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 ? , 第?五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七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随同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计价总—说明、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计价表】其他项目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等, 】。第八条 《费用项目组成中【的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九条 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  《 ,  (?一)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用不得【低于:5% 《。。。    【 (二)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费—率 ? 《    (》三)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    》 1、人工费执行招!标期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 —。 ?     2、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取 ! ?。   《  3、材料价【格按招标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潍?坊信息价计入 】 ?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5日内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第十?一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 》  — ,  (一)招标文】件,; ? , :  :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     !(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  :  : (四?)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     (】。五,)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 》 ,   ? (:六)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将检【查意见记入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 第十四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10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会同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布 【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究其责任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