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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潍建!发,[2016]5【。号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 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3《月14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城?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 , 第五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七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随同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计【价,总说明、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计价表其!他项:目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等 【 第八条 】费用项目组成—中,的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九条 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 (一)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用》不得低?于5%? —。    (二—)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费率: —    (》三)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 : ,     1、人工!费执:行,。招标期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 《。 :。    — 2、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取【 ?     3、!材料价格按》招标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潍坊信】息价:计入 ? 《 :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5?日内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 第十一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 【。     (一)!招标文件《; ? ?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   — , (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  《   (四)—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  《 ,。  (五)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 ?     【(六)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将》检查意见记入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 , ? , 第十四《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10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会同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布 《 》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