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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 潍建发[】2016]5号 】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  : 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6:年3月1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城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 》 第五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随同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计价总说明】、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计价】表其他项目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等, — 第八条 费用】。项,目组成中《的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 ? ,第九条 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一)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用》不得低于5》% 【 ,   (二》)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费率! ,    】 (三)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     》1、人工《。费执行招标》期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 !     !2、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取 】     3、材料!。价格按招标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潍坊信息价计—入 《。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5日?内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一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 ! ,  ?   (一)—招标文件《。。。。;   !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  《   (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     (四)】。。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  (五)》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   !  (?六)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 ,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 : 《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将检查意见记入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 ?。 ? 第十四《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10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会同《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布 ?。 ,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 : 第十六《。条 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究其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