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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潍建发![2016]—5号 ?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    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6年:3月1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城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 第五》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七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随同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计价总》说明、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计:价表:其他项目《。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等, 第!八条 费用项目组】成中的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 , 第九条》 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一)》。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用不得低于5】% 【  :  (二《)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费率 !     (三)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   【  1?、,人,工费执行《招标期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  !   ?2、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取 《     【3、材料价格按【招标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潍坊信息》价计入 — 《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5日内?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第十一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 》    — (:一)招标文件—; 《 , :   ?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     (—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 :    — (四)《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   (五)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 】  》   ?(六:)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将检查意》见记入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 ? 第十四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10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会同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布 ?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究其责任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