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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 ? 潍建发[—2016]5号【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     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6年3月1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城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五,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七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随同【。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计,价,总说明、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计价表其他》项,目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等 — 第八条 !费用项目组》成中的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   (一)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用不!得低于5% !     (二)!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费率 《 》    (三)【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 ,  : ,。1、人?工费:执行招?标期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 ! :     2、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取  !   3、材料【。价格按招标》。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潍【坊信息价计入 ! ?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5日!内,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一》。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 【。   》  (一)招标【文件; 【    》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    (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     (】四,)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   【  (五)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 【     !(六)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将检—。查意见记入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 《 第十四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10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会同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布 —。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第十六条 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究其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