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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河道管理《办法 ? 潍政》发,[2017》],。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     潍坊【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6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减少】水,事纠纷明晰河道事】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边界》河,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相邻县(】市、区)作》为边界的《河道(段)以及本】市与相邻地市作为边!界的河道《(段)?    【 本办法所称河道】日,常管理是《指除河道规》划、河道治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以外】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   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本级河道主》管机关的业》务指导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道内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环境?卫生等工《。作, :。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按》照下:列权限实施管—理 :     【(一)?峡山:水库管理局》隶属峡?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负责峡》山水库管《理工作业务工作接】受潍坊市水利—局的协调指导—峡山水库《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利局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  《   (二》)白浪河水库、高】崖水:库、牟?山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水库管理局】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其防汛、水质、!工程:安全等工作由市【和水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三)!潍河、小《清河、市际边—界,河道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对流经本市境内的】河段实施管》理由河道流经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日常管!理 《    《 ,除由省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许可—的建设项目外潍【河、小?清河、市际边界河】道(包?括墙夼水库、王吴】水库)的边》界段(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报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许可 !    (四)【县际边界河道(【段)在市级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地县【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日常管理!;县际边界河—道(段?)两:岸外侧及《其上下游《3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及》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重大事项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许可 ? ,     —(五)其《他河道(《段):由河道所在地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 —     (六)!政府指定由其他部门!(单位?。)管理的《河道(段)由该部】门,(单位)实施日常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及有关河道》的,重大事项《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许可【。    【 (七)流》经山东省潍北监狱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段):由山东省潍》北监狱实《。施日常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及有!关,河,道的重大事项—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许可 ?。 ?第,六,条, 河道应当划定管理!。范围河道《具体管理《范围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 : 第七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八条 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     河道等!级根据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确定 】 第九条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河道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 第十》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潍—河(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库《区至入海口》)、渠河(李家【沟拦河坝坝址—至峡山水库)、汶河!(高崖水库兴利水位!以下:库区至入潍》河口:)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河道(段!)采砂规《划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潍河(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库区】至入:海,口)、小清河、市】。际边界河道的采【砂许可工作;其他河!道,(段)的采砂—许,可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   【  河道采》砂计划和经营权出】让方案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潍河(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库区至入!海口)、小清—河、市际边界—河道的采砂计划和】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应当依法发】布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法定程序《出让潍河(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库区:至入海口)、小清河!、市:。际边:。界河道的《采砂经营权出让【应当在市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经营权】竞得人应《。当,在依法依规》缴纳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资》。源税和其他税—费后到河道主管机】关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或者河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  》   市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并对!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砂 》    《对于多年运行造【成库区淤《积严重影响到水库兴!利蓄水和调度—运用确需实》施清淤?处,理的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水,库管理单位》组织制定水库清【淤规划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清淤方案—和水库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大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同意《;中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同意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河道防!汛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河道清障做好河道防!汛工:作 》    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实施方?案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限期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拒不承!。担清障?费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无法查明设—障者的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在未》改建、拆除之—。前河道?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监督【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汛前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度汛 《 第十八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害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有一】定影响需《做防洪影响补救【工程的其防洪影【响,。补救工程方案—应当一并报建设【方案:批,。准单位审查》同意补救《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水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库区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同意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 ? :    建设单位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和管理发现【。建设: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或未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工程—位置、?界限施工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防!洪影响?补救工程完成—后,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做好—相,关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堤防上已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所】在地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     堤防【。上,。新,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审!查同:意的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镇和村庄—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和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划定 —     (一】),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30至】100米;》 :     —(二)无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以外?50至150米; ! :。   ?  :(三)已《规划展?宽的:河段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25《至,50米? : :    《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时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以河道为《界的在市际边界河道!两岸:外侧各?5,。公里之内、县际边】界,河道两岸外侧各【3公里之内以及【跨市际河《道界线上下》。游5公里、跨县际】河道界线上下游【3公里范围》内开展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导水、截!潜、: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前《要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可能》对,。判断界线准确性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会!损,害界桩及其他界线】标志物的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备案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后—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协《商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 第二十四条 】在边界河道上因边】界争:议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由当事各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市【际交界线《两侧各5公里、县(!市、区?。),交界线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导水、截潜》、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 第二?十,五条 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河道管理权!限,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河道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7《日1:995年11月19!日实施的潍坊市边界!河,道管理办法》和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潍坊》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