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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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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政发[20【17]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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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6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减少水事纠》纷明晰河《。道事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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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边界河?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相邻县(市、【区)作为边界—的河道(段)以【及,本市与相邻》地市作为边界—的河道?(段:)
!本办法所称河—道日常管理》是指:除河道规划》、河:道治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以,外的其他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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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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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本—级,河道主管机关的业务!指导: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道内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环境卫生等工】。作
《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按,照下列?权限实?施管理
》 —(一)?峡山:水库管?理局隶属峡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负责:。峡山水库管理工作】业,务工作接受》潍坊市水利局的协调!。指,导峡山水库》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利局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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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白浪河水库—、高崖?水库、牟山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水》库管理局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其防:汛、水质、工程安】全等工作由》市和水?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 (三)潍河、【。小,清河:、市际边《界河道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对?流经本市境》内的:河段实施《管理由?河道流?经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日】常管理?
《 除由省【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许可的建设项】目外潍?河、小清河、市【际边界河《道(:包括墙夼水库、王】。吴水库)的边界段】(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报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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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县际边界河】道(段?)在市级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地县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日常管理;县【际边:界河道(段)两岸】外侧及其上下游【3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及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重大事项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许可
》
: (—五)其他河道(段】)由河道所在地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
!(六)政府指定由】其他部门(单位)管!理的河道(》段)由该《。部门(?。单位)实施日常【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及《有关河道的》重大事项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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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流经山东省—潍北监狱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段)由!山东省潍《北监狱实施日常【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及有:关河道的重大事项】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许可
! 第六条 河道应】。当划定管《理范围河道具体【管理范?围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 第七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八条 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 :。 河道等级根据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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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河?道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潍河(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库区至入海口】。)、:渠河(李家沟拦河坝!坝址至?峡山水?库)、汶河(高崖】水库兴利水位以【下库:区至入潍河口)【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河道(段】)采砂规划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一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潍河(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库区至!入海口)、》小清:河、:市际边界河道—的采砂许可》工作;其他河—道(段)的采—砂,许可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
: , 河道【采砂计划和经—营权出让方案—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潍河(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库区?至,入海:口)、小《清河、市际边界【河道的采《砂计划和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应当依》法发布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法定程—序出:让潍河?(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库?区至入海口)、小】清河、?市际边界《河道的采砂经营权出!让应当在《市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经营权竞得!人应当在依》法,依规缴纳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资源《。税,和其他税费后—到河道?主管机关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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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或者:河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
《 市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 并对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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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于《多年运行造成—库区淤积《严重:影响到水库兴利蓄】水和:调度运?用确需实施清淤处】理的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水库管理单位【组织制定水》库清:淤规划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清淤方案和水【库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大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同意】;中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同意》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河道防汛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河道清》障做:好河道防汛工—作,
】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实施》方案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限,期,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拒不承担清障】。。。费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无法查明设障【。者的:。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在未改建、拆除之前!河道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监督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汛前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度汛
第【十八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害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有一定?影响需做防洪影响】补救工程的其—防洪影响补》救,工程方案应当一【并报建?设方案批准单位【审查同意补救—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水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库区】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同意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
》 建设】单位: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和:管,理发现建设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或,未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工?程位置、界限施工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防洪影【响补救工程完—成,后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做好相》关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堤防上已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所在地《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 堤防上新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审查同意的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和村庄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和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30至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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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以外》50至15》0米:;
!(三)已规划展【宽,的河段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25至5【0米
— 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时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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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以河道为界的】在市际边界河道两岸!外侧各5公里之内、!县际边界河道两岸】外侧各3公里之【内,以及跨市际河道界线!上下:。游,5公里、跨县际【河道界线上下游【3公里范围内开展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导水、截!潜、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前要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可能对》判断界线《准确性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会损害—界桩及其他界—线标志物的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备《案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后】。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协商【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 :第二十四条 在边界!河道上因《边界争议《。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由当事各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市际?交界线两《侧各5公《里、县(市、区)交!界线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导,水、截潜、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二—十五条 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河道管理权限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河道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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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7日1?995?年11?月19?日实施的潍》坊市边界河》道管理办法》和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潍坊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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