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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河道管理办》法 : 潍政发[20!。17]6号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6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减【少水事纠纷明晰【河道:事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边界河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相邻县(市、区)作!为边界?的河道(段)以及本!。市与相邻地市作为】边界:的河道(段) !   ?  本办法所称河道!日,常管理是《指除河道规划、【河道治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以》外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 ,    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本级河道主管!机关的业务指导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道—内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按照下】列权限实施》管理   】  (一)峡—山水库管理局隶【属峡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负责》峡山水库管理工作】业务工作接受潍【坊市水利局的协调指!导峡山水库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利【局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  (二《),白浪:河水库、高崖—水库、牟山》。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水库管理局!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其防汛、水质】、工程安全》等,工作由市和水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三!。)潍河、小》。清河、市《际边界?河,道,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对流经》本市境?内的河段实施—管,理由河?道流经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日—常管理 【    《除由省?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许可的建设项—目外:潍河、小清河、【市际边界河道(包括!墙夼水库、王吴【水库)的《。边界段(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报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许】可 ?  ?   (四)县际边!界河道(段》)在市级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地县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日》常管理;《县际边界河》道(段)两岸—外侧及?其上下游3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及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重大事项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许可   !  (五)其—他河道(段)由【河道所在地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 《   》  (六)政府指定!由其他部《门(单位)》。管理的河道(段【)由:该部:门(单位《)实施日常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及有关河道的—重大事项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许可 —     》(,七)流经山东—省潍北监狱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段)由山东省潍北监!狱实:施日常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及有关】河道的?重大:事项: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许可 《 ?第六条 河道应【当划定?管理范?围河道具体管理范围!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 , ,第七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 , 第八条 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     河道】等,级根据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确定 【。 第九》条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河道《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潍河【(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库区至入海口)、】渠河(李家沟—拦河坝坝址至—峡山水库)、汶【河(高崖水库兴利水!位以下库区至—。入潍河?口)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河道(段)》采砂规划《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潍】。河(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库?区,至入海口)、—小清河、市际边界】河道的采《砂许可工作;其【他河道(段)的【采砂许可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 !     河道采砂!计划和经营权出让方!案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潍河?(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库《。区至入海口)、小清!河、市际《边界河道的采砂计】划和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应当依法发!布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法定!程序:出让潍河(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库区至入海】。口)、小清河、【市际边界河道—的,采砂经营权出让应当!在市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经营权竞得人应】当在依法依规缴纳】。。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资源》税和其他税费—后到河道主管机【。关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四条 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或者?河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 【   ?  市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 并对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砂 !    》 对于多《。年运行造成库区淤积!严重影响到水—库兴利蓄水和调度运!用确需实施清—淤处理的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水库管理单位组织】制,定水库清淤规—划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清淤方案《和水库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大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同】意;中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同,意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河道防汛】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河道清》障做好河《。道,防汛工作  ! ,  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实《施方案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限,期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拒不承担清障【费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无法查明设!。障者的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 第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在未?改建、拆除之前河道!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监督: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汛前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度汛 《 第十八—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害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有一!定影响需做防—洪影响补救工程的】其防洪影响补救工程!方案应当一并报【建设方案批准单【位审查同《意补救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水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库区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同意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和管理发【现,建设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或未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工程》。位置、界限施工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防洪影响补救【工程完成《后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做好相关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堤【。防上已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所在地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  堤防《上新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审查同意的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镇和村【庄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和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划定 —   ? ,(一)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30至100米; !    — (二?)无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以外5!。0至150米—; :     (三!)已规划《展宽的河段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2?5至5?0,米 《     》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时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 第二十三条 以!河道:为界:的在市际边界河道】两岸外?侧各:5公里之内、县【际边界?河道两?岸外侧?各3公里《之内以及跨市际河】道界线上下》游5公里、跨县际河!道界线上下游3【公里范围《内开展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导水》、截潜、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前要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可能对《判断界线准确性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会:损,害界桩及其》他界:线,标志:。物的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备:案,。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后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协【商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在边界河道上因边】界,争议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由当事各—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市—际,交,界线两侧《各5公里、县(【市、区)交界—线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导水、截潜、—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 第二十五条 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河道管理权限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河》道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7—日1995年—11月19》日实施的潍坊—市边界河道》管理办法和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潍坊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