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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耕地和矿产资源破坏鉴定暂行办法潍国土资发[2016]17号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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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27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