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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补贴资金】; 《     (二)】截留、挪用》专项补贴资金;【。 :     —(三)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   ?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主—。体企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主体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