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补【贴资金;
— (二】)截留、挪用—专项补贴资金—;
】。 (三)《。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主体!。企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主体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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