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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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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补贴资金;!
】。(二)截留、挪用专!项补贴资金;
! , , : ,。(三)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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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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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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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主【。体企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主体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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