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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承,市建发[2011】。],126号 》 ,。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住建局 《 《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20】07)第1》4号令结合其他【市,有关做法和经验【及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  —   在贯彻—执行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如有其他问题或意见!请与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314-2288】1,55、03》14-?22:。88234》 ?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三部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 第三条 !承德市及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县】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住建局《成立建筑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具体?工作由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组?织实施市住建局【科技科、质监站、】稽查办调派专人【配合:组,成常态性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开展!建筑材料的监管工】作  【     市住【建局在建《筑,工程材?料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能  】     (—一)负责《办理本?市生产企业的—建筑:工程:材料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的—初审工作;  】 :     —(二)负《。责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材料的信用!档,案登记工作》;  【 ,。  :  (三)》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 :    《 ,(四)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    —。 县(区)住建【局在建筑《工程材料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能 !    — (一)在》市住建?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管工作》; ? ,   》  (?二)配合市住—建局做好《。辖区内使用建—筑工程材料案和信】用,档案登记初审工【。作 — 第四条 凡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建筑工程材料均【由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向市住建局进!行信用档案登记建筑!工程:材料的信用》档,案,登记作?为建筑工程》材料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 — ? 第五条 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携带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信用档】案登记  !     (一)】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  】。    《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     (】三)有相应》资质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有:特殊:要求如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专项检验报告)】;  —   《  (四)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备案手!续);  ! ,。    《(五)生产厂—。家给代理商开具【。的委托代理》证,明;  】     (六)】用户使用《情况 ? 《     —以上:。材料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备存》(详见附件4—。) : 第六【条 市住建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符合要求的即】时登记并将》登记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录》入承德市住建—。局网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进《入本市?建筑市?场须办理登》记的:建筑工程材料共【有六大类《第一类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13种第二类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和再!生能源材料》7种第三类使用【安全建筑管》道4种第四类建筑】。设,。备3种?第五:类建筑安全电工产】品4种第六》类取消省级备案【只进行市级信用【。档案登记的》。产品:8种:(详:细产品种类见附【件4)  】 ,   ?  增加或减—少品种由市住—建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定期公布 ! 《第八条 国家—、省、市禁止生【。产、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禁《止的生产《工艺或?。原料生?。产的:建筑工程材》料以及不符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品其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 第九条 》。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向,建,筑,工程供?货时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信,用档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   已信用档案】登,。记的建材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程—序规定提交相应【变更资料 】 :第十条 《对向本市建筑市【场供应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流通企【业实行动态监管 】   】。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区—)住建局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建筑:领域内予以通报并】在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禁—止或限制其产—品在本市建筑工【程中应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 :    (一)建筑!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  《     【(二)因建筑工【程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三)?向建筑工《程供:应,假冒材料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  》。 :。    (四—)在办理建筑—工,程材料登记手—续,时提:供的登记《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享—有向市?、县(区)住建【。局举报和投诉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 第十二条— 市、县(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实施建筑工【程材料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2《、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   4、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第十三条】 市、县《(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 1、在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初审、《建筑工?程材料进行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  :。 ,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3、执?。。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 《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  ?  : 5、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    《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用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工程材料】。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 《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信用档案登记—申请表 】。 ,         !       【     》 ,        】       【        】   ?     》。       【   ? 年 ?   ?月    日 【 — 《 —     》注1、申请所需附带!。。材料请?登,录市住建局网—站查询;  【 , ?     》   2、提供证件!原件备?查,验;  !      —  :3,、提供加盖》公章的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登录】机关: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