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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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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市建发[2】013]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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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住建局
! 我局201!1年10月1日【施行的?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过近两年!的试运?行对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材料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试行期《限结束前我局对文件!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制,定了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
《 , 在《文件:下发之日《起原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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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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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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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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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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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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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双桥区、高】新区内建筑》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材,料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能
【 (一)负责办!理本市生《产企业的建筑工【程材料?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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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重—要建筑工程》材料登记备案—和信用档案登记工作!。;
— (三)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 (四)—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记入建筑!工程材料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 ?(,五)竣工验》收前会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单位:工程建筑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记入建筑工程材【。料信用档案 —
第六条【 各县、《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材—料,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能
《 》 (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管工—作;:
【 (二)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使用的《。重要建筑工程—材料备案和》信,用档:案登记?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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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首次进入本】省用于承德市—建筑市场《的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应当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凡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涉及建设】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实,行登记备案》管,理重要建筑》工程材料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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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筑材料?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工】程材料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应【携带以下材料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 ? (一)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
— , (:二):有相应资质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有特【殊要求如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专项:检验:报告);
! (》三)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备案手续); !
【 (四)生产—厂家给代理商开具】的委托代理证明; !
(!五)用户使用情况】
— 以上材料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备存
第十条! 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应携带以下材料申!请信用档案登—记
《 (一】)河北省(》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需:备案的重要建筑工程!材料);
【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 (《三)有相应资质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有—特殊要求如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专项《检验报告); 【
【 (四)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备案手续!);:
— :。 (:五)生产厂家给【代理商开具的委【托,代理证明;》
》 以上材【料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备存—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或经营《者申报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符合要求的应!当发放登记备—案证并向《社会公布发放登记】备案证不得收取【费用
— ? :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建材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按本办】法第九条提交—相应:变更资料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禁止生》。产、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禁止的生》。。产工艺或原料生产】的建:筑工程材料》以及不?符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品其【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 第十三条 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实行淘《汰、推广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限制使用!产品、淘《汰产品和新型建筑】工,程,材料:推广产品目录并【根据有关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对使用【淘汰产品或限制产品!的工程?项目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并—按,其配套?应用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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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应履行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检查!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抽查检》验 :。
: ? , :被检查单位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河北省级》以上的检测机构【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被检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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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 ,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采购和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 —
【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查验【、验收?。按照:规,定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材料监理—单位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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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复检《或见:证取样?复,。检的建筑《工程材料《施工单位(检测【单位 )取》样人员应按规定【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向《建筑工程供货时应】提供登记备案证【未,办理登记《备案证的重要建筑工!程材料监理》单位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对,向本:市建筑市《场供应?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流通企业实!行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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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并记入!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企业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禁止或限》制其产?品在本市建筑工程中!。应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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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 《
】(二)?因建:筑工程?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 (三)供应假【冒建筑工程材料【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
】 (四)在办】理建筑?工程材?料登记备《案手续时提》供的:登记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建筑工《程材料供应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二十条 违反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用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工程材料》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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