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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章 附 则 —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印发后【。未分配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本细则实行【并轨;已经建设但】尚未销售《和已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按原有!各项规定执行 【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七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 ,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