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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章 附 则 】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印发!后未分配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本细则实行并轨;已!经建设但尚未销售和!已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按,原有各?项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