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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办】法 : 滨政办发[2!015]2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5年9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城】。区车:辆,停放监?督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路内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并做好本【市道路路内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路内两侧!停车泊位的设置 】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道路路缘石以!。上,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  : ,  :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全市【及片区道路交通【状况结合周边停车需!求及道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区停车》泊位和停《车场(点)的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和规划以【下路段和区域—禁止:设置道路路》内停:车位 《   ? (一)快》。速路主道、主干【路主道; —   ? (二)《机动车单向》通行、车行道—路路面宽度不足6】。米的道路《机动:车双向通《行、车行《道路路?面宽度不足8—。米的道路;》 :    《(,三):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路段【 第六条 —对学校、幼儿园门】口,采取限时停车措【施并由专人规范停车!秩序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对道路!停,车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适时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造成—损失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条【 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停放—; :    《 (二)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三)服从道—路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与道路停车无】关的活动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道路停车管理】的行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一)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的《;(二)《未按照停车》泊,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三?)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未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接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停—放,车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信息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