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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州市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办法 】 :滨政办发[》。20:15]2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2015年9【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城区车辆—停放监督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路内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并做好《本市:道路路内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路—。内两侧停车》泊位的设《置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道路》路缘石以《上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   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全市及片》区道路交通》状况结合《周边停车需求及道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区停车泊位—和停:车场:(点)的《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和规》划以下路段》和区域禁《止设置道《路路内停车》位  《 ,  (?。一)快速《路主道、主》干路主道;  】   (二)机【动车:单向通行、》车行道路路面宽度不!足6米的《道路机动车》。双向:通行、车《行道路?路面宽度不足8【米的:道路; 》    《(三)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路段 第六条 对!学校、幼儿园—门口采取限》时停车措施》并由专人《规范停车秩序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对道路停车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适?时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造成损失—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条— 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停,放;    【 (:二,)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三)服从道》路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 ,(四)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与道路停车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道路停车【管理的?行,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一)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的;(》二)未按照》。停车泊?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三)!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未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接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停放车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信息—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