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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    —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业的高!。层,建筑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