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
9.1 劳动安全
9.1.1 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9.1.2 防雷和电气安全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9.1.3 车间的设备及操作平台、浆池、地坑边缘应设安全栏杆及工作梯。
9.1.4 设备转动部位应设安全防护罩。
9.1.5 粗碎车间卸矿平台应设置安全车挡,车挡高度不应小于卸矿点各类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倍。
9.1.6 生产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的有关规定。
9.1.7 连续的长陡下坡路段,应在危及车辆运行安全处设置避险车道。
9.1.8 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设备上,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和《安全色》GB 2893的有关规定;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应设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的有关规定。
9.1.9 工厂应编制安全设施明细表。